春節勸酒四個禁忌要注意,別讓自己惹上官司(建議收藏)

春節勸酒四個禁忌要注意,別讓自己惹上官司(建議收藏)

年關將至,大家走親訪友推杯換盞,喜氣洋洋。但同時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大量增加。

不勸他人的同時也要愛護自己,因為,酒桌勸酒,勸毀的可能是幾個家庭!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行為

強迫性勸酒,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知情不理

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3.事後不管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了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4.酒後駕駛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

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其次,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作為中國人情往來重要“戰場”的酒桌也並非法外之地。聚會參與人彼此都有最低限度的注意義務。

作為聚會的組織者則可能在法律上被賦予更重的注意義務。

從法律角度來說,若是酒後生事,勸酒者和組織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道德譴責,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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