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房貸不過,定金不退?

珠海一名18歲在校生在父母的支持下購買270平米大宅,因無收入、無資產在銀行貸款遭拒,近日一紙訴狀將中介和房東告上法庭,質疑後者未提前告知其不具備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定金。不過,這一訴求近日被法院一審駁回。


買房人:明知不能貸款,中介未告知涉嫌誤導


2016年8月,18歲在校學生戴鵬(化名)在父母的資助下開始買房,並通過中介誠眾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相中了洪女士位於珠海斗門的一套270平米房子。


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顯示,該物業轉讓成交價為150萬元,定金10萬元,第二部分樓款140萬元,由中介協助戴鵬辦理銀行按揭。同時約定,如戴鵬因故未能履行合同,業主洪女士無需退還定金。


戴鵬說,由於合同簽訂時,其年齡小,且沒有工作,無收入和資產,銀行流水也不符合銀行要求,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遭拒,致交易未能及時完成。


在法庭上,戴鵬同時質疑,房屋約定轉讓成交價為150萬元,其中有140萬要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比例明顯過高,而中介也明知其是學生,沒有收入、資產,可能導致銀行無法通過貸款審批,卻沒有如實告知存在誤導。


戴鵬還反映,為了能順利買房,在自己申請房貸遭拒後,後來找到了第三人鄧某,並以鄧某的名義代為辦理購房及申請,不料貸款仍無法通過審批,交易最終未能完成,但自己本身沒有惡意,而為了購買這套房產,其不光支付了10萬元定金,還提前繳納了7萬多元稅費,如今房屋沒買到,17萬餘元錢又花了,其多次要求中介、房屋業主洪女士返還費用遭拒,無奈之下起訴法院,希望法院判決中介、房東返還定金,並賠償其為購房繳納的稅費。


房東、中介:買家未履行合同違約


對於戴鵬的說法,房東洪女士則予以否認,稱簽訂購房合同後,戴鵬以鄧某的名義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手續,銀行也出具了“同貸書”,但鄧某及戴鵬卻拖延不支付購房首期款,在這種情況下,其為了確保房產順利成交,仍借款提前還清了交易房產的按揭貸款100萬元,註銷了房產抵押登記以便戴鵬順利過戶,但之後戴鵬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前來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戴鵬違約,其無權請求返還10萬元定金。


中介誠眾公司也給出了相似的回應,稱戴鵬購房時18歲,當時該公司已告知,辦理銀行按揭需要其父母作為擔保,其父親起初也同意為兒子作擔保,但在合同簽訂後,戴鵬又提出不想用自己的名義買房,並找來了第三人鄧某,其後鄧某辦理了貸款,銀行也同意放貸120萬元,只是鄧某及戴鵬遲遲不支付首期款,辦理繳稅過戶等手續,導致合同最終無法履行。戴鵬違約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權主張返還定金,中介公司還將根據合同約定,另案追究因一方違約導致第三人誠眾公司佣金損失的權利。


法院說法買方違約 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原、被告及中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該合同簽訂後,原告戴鵬沒有按合同約定申請銀行按揭貸款,在其徵得被告同意後以第三人鄧某的名義申請銀行按揭貸款,並取得同貸書,但是之後戴鵬並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被告補足購買涉案房產的首期款,也沒有與被告辦理涉案房產的過戶手續。


法院稱,戴鵬已經通過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根據原、被告雙方在涉案合同中“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條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順利完成,買方足額交付定金的,賣方無需退還定金”的規定,戴鵬請求被告退還定金並賠償利息損失,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戴鵬反映,為了購房,其已經支付7萬餘元稅費一事,法院認為,該稅費是涉案房產成交後,應負擔的稅費。由於涉案房產現在沒有成交,原告和第三人鄧某可向稅務部門申請退回。此外,造成涉案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是原告拒不履行涉案合同的相關義務,違約責任在原告一方,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該稅費損失,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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