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今天我們共同來學習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讀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所有制度中最關係雙方利益的行為,在實務中,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因此,用人單位瞭解並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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