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視同銷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各不同!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中均有對視同銷售的規定,那麼同樣是視同銷售,各稅種規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關鍵點有什麼區別呢?今天就帶各位一同走近“視同銷售”,看看它們之間有什麼不同吧。

一、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本文摘自:http://www.jinqiaocpa.com

「稅務」“視同銷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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