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有了担保,就安全了吗?


「投资理财」有了担保,就安全了吗?

在投资理财的合同文本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增加投资者信心的增信措施,最为常见的就是“担保”、“代偿承诺函”。乍一看:某某集团、上市公司或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做担保,保证投资标的本金加利息到期完全兑付,很是安全!投资理财,有了相应的“担保函”、“代偿承诺函”就真的安全了吗?其实“担保”背后还有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去注意:

1.担保方的资质

监管层对担保机构设立是有相应规定的,不具备该资质的自然不靠谱: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存在地域差异),其中实物不超过20%;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至于“代偿承诺”,就没有相应的硬性门槛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法人都可以签!但让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算一偿到底,这个公司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了事!所以担保方资金实力和诚信这里就可圈可点啦!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是担保方,马云的担保函肯定比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担保来的有意义!

2.净资产的有限性与担保对象的无限性

即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企业的净资产是有限的(主要看其注册成立时的实缴资金),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担保公司或企业如果照单全收,担保的对象没有金额上限,这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因为担保公司完全没有对全部底层资产的偿付能力!这也就是监管层为何对担保公司“总担保额”、“单个被担保人(项目)的担保额”、“资本金”等做了诸多限制: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单个被担保人(项目)的担保额上限是净资产的10%;2.总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80%只能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最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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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免“自担保”

如果融资方(借款方)与担保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这就很容易陷入“自担保”的陷阱,这样的担保也就失去了风控的作用。一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融资方和担保方的历史股东、高管,借此来追溯两者之间的关系!

4.不能迷信担保,还得关注底层资产

投资标的的风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以一“担保”概之,举个例子,某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涉及物业、地皮、对外投资股权等)分散给十个人的银行贷款做担保(每人贷款得到的担保额是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担保公司在出具担保函前,审核借款人的央行征信,要求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拿出自有房产车辆做抵押等等。通过这些系统的风控将逾期违约风险降到尽可能低,如果骗过信审,借款人资不抵债,还是十个人全部还不出钱,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只能说这种概率很低!

5.担保不等于刚性兑付

“担保”只是一种风控的措施,有了它只能说投资标的的安全系数比较高,但它并不意味着投资对象到期“百分百兑付”,“零风险”!

遇到以下5种情况,即便有担保函,担保方也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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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排除以上五种情况,因为担保方的担保能力不是永恒不变的,可能在出具担保函、代偿承诺书时有充足的担保能力,但由于经营不善,当投资标的出现问题时,找到担保方进行兑付,担保方没有了完全兑付能力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所以不能把合同文本中的“担保”看作是无风险,保本保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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