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

中國網財經2月26日訊 今日,為加強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秩序,牢築風險防控工作底線,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四點要求:一是保險公司要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二是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三是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四是保險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業務合規監督。針對以上四點要求,《通知》還提出以下25條細則:

(一)保險公司通過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和互聯網等保險中介渠道開展保險業務,應當加強中介渠道業務管理。

(二)保險公司應當在總部設置中介渠道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和專崗,總部管理層應當設有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責任人,並向銀保監會報備。

(三)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合法、有效、穩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管控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透明。

(四)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信息化管理手段,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夠真實、準確、完整覆蓋中介渠道業務全流程。

(五)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中介渠道業務合規審計制度,健全對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合規審計,形成完善的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

二、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

(六)保險公司應當與合作中介渠道主體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及時要求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七)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管理檔案。準確記載合作主體的機構業務資質、人員執業資質、股東風險測評、培訓、業務情況以及合規性評價等。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中介渠道保單真實性管理,加強客戶信息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的內部管控。

(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科學有效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完善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管理,加強執業過程管理,確保執業登記數據真實、準確。建立產品銷售定期排查機制,堅決禁止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十)保險公司應當做好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等合作主體的業務資質審核與合規管理,業務檔案要真實、準確。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銀行、郵政、車商等保險兼業代理渠道管理,承擔業務合規性管理責任,建立定期數據核對機制,確保保單信息真實性。

(十二)保險公司委託保險公估機構開展業務的,應當完整記錄查勘理賠流程,完善理賠檔案資料管理。

(十三)保險公司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合作的,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業務的接入、簽約,明確各省級分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加強業務合法合規性考核管理。

(十四)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存在下列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及當地銀保監局報告: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者洗錢等非法活動;有嚴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業務活動涉嫌其他違法犯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三、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

(十五)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十六)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十七)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主體,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註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

(十八)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十)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不得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構保險合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沒有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二十二)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十三)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其他活動。

四、保險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業務合規監督

(二十四)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渠道業務的合規監督。總部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銀保監會報送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及數據表格電子版(表格式樣見附件);每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情況內部審計報告,報告應包括保險中介渠道業務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合規審計情況、違法違規問題處罰與整改情況以及公司認為其他應該報告的事項等,公司總經理應當在報告上簽字,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當地銀保監局報送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情況內部審計報告(內容同上),分公司總經理應當在報告上簽字,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保險公司總部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省級分公司職責,並向當地銀保監局報送相關報告。

(二十五)銀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加強對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渠道業務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