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輕人犯的是法
河南的這個年輕人,對老師當年的虐待念念不忘。上演了一場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故事。殊不知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說不定還為當年老師打他不犯法、而今他打老師卻被抓而感到不公正!
法律有缺失的時候,但作為一個成年人,實在不應該知法犯法。
二、鄉親們求的是情
鄉親們是出於淳樸的情感,才做出聯名上述的舉動。人們的思維是線性的,單一的,覺得這個年輕人是個好孩子,這個認知甚至可以掩蓋他的此次違法行為。甚至認為他打老師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殊不知法不容情,好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犯錯就應該受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最普通的人不受侵害。
三、情與法的相融
只有合乎普世價值觀的情和合乎普世價值觀的法才能相融的。比如弱婦殺死惡夫,往往會得到情與法的寬容。聯名上訴也要看什麼樣過錯,在我看來,如此小錯小罰,根本就不值得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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