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企業上市標準5選1 申報後仍可更換標準

新京報訊(記者王全浩)3月3日晚間,上交所發佈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答就多套上市標準,申報後能否變更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文件稱,為增強科創板的包容性,《上市規則》以市值為中心,結合淨利潤、營業收入、研發投入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設置了多套上市標準。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相關規定,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應當在相關申請文件中明確說明所選擇的一項具體上市標準,即《上市規則》第 2.1.2 條中規定的五項標準之一。

紅籌企業應選擇第 2.1.3 條規定的標準之一。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應選擇第 2.1.4 條規定的標準之一。

文件稱,發行人應當結合自身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特點、發展階段以及上市後的持續監管要求等因素,審慎選擇適當的上市標準。保薦機構應當為發行人選擇適當的上市標準提供專業指導,審慎推薦,並在上市保薦書中就發行人選擇的上市標準逐項說明適用理由,其中對預計市值指標,應當結合發行人報告期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等進行說明。

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前,發行人因更新財務報告等情形導致不再符合申報時選定的上市標準,需要變更為其他標準的,應當及時向上交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並更新相關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項上市標準的,可以撤回發行上市申請。

上交所表示,保薦機構應當核查發行人變更上市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就發行人新選擇的上市標準逐項說明適用理由,並就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重新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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