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嚴懲黑惡: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扫黑除恶」严惩黑恶: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新松恨不高千尺,惡竹應須斬萬竿。”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重拳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鬥爭始終上演“進行時”,對黑惡勢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努力遏制黑惡勢力犯罪高發勢頭。

經歷了從立法空白、粗疏到嚴格法律標準,經歷了從程序缺失到疑罪從無,實現了從嚴打到寬嚴相濟,又邁入了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的新時代——40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見證和促進了刑事訴訟理念的成熟與進步,一點一滴地推進了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40年來的實踐有力地證明,必須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才能標本兼治,才會取得長效,才能真正贏得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從全面推開向縱深推進,正在實現由“掃”到“治”的跨越。

夙興夜寐,對黑惡犯罪實現嚴厲和精準打擊

1978年,改革時針初啟,百廢待興。

1983年,在中國改革開放歷史裡,是一個承前啟後的年份。

改革初見成效,但社會秩序比較混亂,惡性案件在全國範圍內不斷髮生。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嚴打”拉開序幕。

之後歷次的嚴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點打擊對象。

司法實踐中,對於黑惡勢力不斷滋長蔓延的發展態勢,單靠1979年刑法典所規定的“集團犯罪”“共同犯罪”或者僅僅採取“數罪併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1997年,刑法經修訂後,首次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納入了法律,但對該罪名的罪狀表述過於簡單。

人民法院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要依法、嚴厲,更要精準。

回首司法40年,跋山涉水未停步。

為便於適用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制定《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四個特徵,為審判實踐提供了明確標準。

根據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立法解釋,是否存在保護傘不再是涉黑組織認定的必要條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認定標準,涉黑財產、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等作了細化明確。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和涉黑財產的認定又作了更加明確、更為具體的規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又制定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了之前的規範性文件。

步履堅定,順應法治進步潮流,加強人權保障

時代的背影裡,總要留下思考。

1983年嚴打持續了三年之久,留下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但作為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也存在其歷史侷限性。

刑事案件的證據只要符合“兩個基本”(基本事實清楚和基本證據充分),即可定罪量刑,一些有效辯護很難落實,疑罪從有或疑罪從掛比較常見。

時代車輪滾滾向前,法治的進步不可阻擋。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全部死刑案件的核準權,要求對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促進了死刑案件的嚴格控制和公正審判。

2008年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連續幾年出臺規範性文件,促進了常見犯罪的量刑均衡和量刑過程的公開公正。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要求將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實到刑事審判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中去。

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生效實施,充分彰顯了庭審的功能。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更好發揮審判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8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順應法治的進步,回應群眾的呼聲,人民法院在注重程序法治和保障人權方面邁出堅定步伐。

全國法院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包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積極運用庭前會議制度,就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

數據顯示,各地法院審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召開庭前會議的比例超過80%。

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級法院依法糾正數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錯案和多起涉產權刑事錯案,聲張了社會正義,保護了人權和產權。

辦成鐵案,讓人民群眾帶著滿滿的安全感奔小康

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步入快車道,依法治國掀開了新的篇章。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全面擂響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戰鼓,百姓無不奔走相告。

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這場攻堅戰為期3年,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和進程高度契合,只有堅決掃除黑惡勢力,人民群眾才能安居、安心、安業,才能帶著滿滿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更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役。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全國各級法院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深挖徹查“保護傘”為關鍵點,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今年8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部署,對專項鬥爭提出了更高的法治標準。

歷史深刻地昭示,掃黑除惡,只有在法治軌道內進行,才能走得穩、走得遠,才能走到老百姓的心坎裡。

為統一案件審理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第一批指導案例的編寫工作。福建、江西、湖北等高院,圍繞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性質認定等問題進行研究,會同公安、檢察等部門制定地方性規範性文件。

內蒙古、遼寧、福建、湖北、廣西、寧夏等地法院組建了掃黑除惡省級專業化辦案團隊、設置專業合議庭;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等地法院編印法律政策問答,制定“套路貸”“軟暴力”等行為法律適用文件,為依法精準打擊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甘肅、山東等高院建立了“一案三查”制度,針對每一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都要對黑惡勢力背後“保護傘”“關係網”進行審查、都要對背後的腐敗問題進行審查、都要對有關部門失職瀆職問題進行審查。

有黑掃黑、有惡除惡、無惡治亂。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全國法院要不間斷地持續發力,常打、深挖、細掃;要立足審判職能堅持問題導向,打準、打深、打透;要奪取專項鬥爭全面勝利,讓人民群眾帶著滿滿的安全感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記者:郭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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