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主張全額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妻子能否主張全額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妻子能否主張全額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案情】葉某與張某系合法夫妻關係。葉某發現,張某與呂某發生婚外情,張某揹著葉某,出資57萬元為呂某購得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登記在呂某名下。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張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呂某返還葉某人民幣57萬元。  

【以案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共同財產系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關係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張某無償贈與呂某的行為損害了葉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且呂某接受張某贈與的財產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張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同時應尊重社會公德。本案中,張某因與呂某產生曖昧關係,在葉某不知情且未經葉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張某的這種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則,依此這種贈與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市司法局諸往司法所 供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