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宰白鴨”是什麼意思 為何這類冤案屢禁不絕?

古時候封建社會之律法,從制定的初衷而言,偏向於保護權貴階層。比如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談到的,在清代發生私通之案件,若為主人通僕人婦,僅為罰錢了事,而僕人通主人婦,則是斬決的死罪。加之司法系統不完備,官場貪腐橫行,民間造成之冤獄極多。

在古時候的冤獄中,有一種人為造成冤假錯案的情況,稱之為“宰白鴨”。清人陳其元在《庸閒齋筆記》中,解釋了“宰白鴨”的含義:

“福建漳、泉二府,頂兇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

清代“宰白鴨”是什麼意思 為何這類冤案屢禁不絕?

所謂“宰白鴨”,即當有錢人犯了命案,被判處死刑時,便花錢向貧困人家買人頂兇,替有錢人家的兇手認罪伏法。這些頂兇者本來身家清白,但收錢以後甘心領死,如鴨子一般引頸就戮,故稱之為“白鴨”。

如史料所記,清代“宰白鴨”現象,在福建漳州、泉州兩地最多。一是因為漳泉兩府民風彪悍,私鬥現象嚴重。雍正皇帝曾謂:“朕聞閩省漳泉地方,民俗強悍,好勇鬥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強盛,欺壓單寒,偶因小故,動輒糾黨械鬥,釀成大案,……兩郡之劣習相同。”二是當地官場風氣惡劣,許多主審官員只要求順利結案,不想多找麻煩,故亦對這種惡行不以為怪。

許多“宰白鴨”案件,犯案者和頂兇者私下交易,頂兇者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即便有廉明的官員,亦容易受其矇蔽。但這還不是最壞的地方。“宰白鴨”最悲哀之處,在於即便主審官願意為頂兇者洗冤,卻無能為力,只能看著無辜的人替兇手伏法。

清代“宰白鴨”是什麼意思 為何這類冤案屢禁不絕?

前面提到這位陳其元的父親陳鰲,曾經在福州讞局任職時,遇到這樣一起“宰白鴨”的冤案。

陳鰲審理的案件為一起兇殺案,被抓的案件“正犯”,是一個年僅16歲的瘦弱少年。陳鰲馬上發現了兇案的不合理之處——被害者是一名身材高壯的男子,且身上有十多處傷痕,莫說這位少年在體格上就不是死者的對手,即便少年同樣身材高大,觀察死者身上傷口,行兇亦非一人所為。

但奇怪的是,這位少年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而且供詞就像提前背下來一般,幾次提審,一字不差。陳鰲以案件中不合理之處反駁,少年始終不改口供。再後來陳鰲動之以情,反覆開導,少年終於承認自己被冤枉。於是,此案被髮回原來的縣裡重審。

清代“宰白鴨”是什麼意思 為何這類冤案屢禁不絕?

陳鰲的本意,是想幫少年翻案洗冤,但沒想到發回縣裡沒幾天,少年又被送了回來,而且這一次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兇手,不肯再翻供。此案最終以少年的口供結案。

結案以後,陳鰲非常不解,問這位少年為何不再訴冤。少年哭著說:“極感公解網恩,然發回之後,縣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來罵曰:‘賣爾之錢已用盡,爾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獄,必處爾死!’我思進退皆死,無寧順父母而死耳。”

從此可以看出,“宰白鴨”冤案之屢禁不絕,實是大環境使然。基層官吏普遍簡單追求結案率,並不以為百姓申冤作為自己的本職工作。而貧寒家庭矇昧無知,為了金錢而將子女如禽畜出賣,更為悲哀。當時之社會風氣如此,實非一位清官,一位能吏就能改變和轉移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