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儒家思想裡有“恤刑慎殺”這一傳統主張,反映在司法程序上就是統治者重視死刑緩刑複核制度,也就兩漢時期的“錄囚”和明清時期的“秋審”。在很多影視作品中,我們常常會看見犯人動輒押解刑場斬首,這種情況雖然有,但發生的機率並不大。

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分為立決和監候兩種。立決就是立即執行,有凌遲、斬立決、絞立決,這類情形大多是針對那些十惡不赦之人;監候就是緩決,有斬監侯、絞監候,等待當年秋審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按例,地方政府沒有權力決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組成三法司最後審決,其結果要呈送皇帝審批。

秋審的工作就是要把在押的犯人分為輕重幾個等級,用清代的劃分標準就是實、緩、矜、留四項。“實”為罪行屬實,可執行死刑;“緩”為罪行較輕,繼續監候,留待來年再行復核;“矜”為罪行屬實,但情有可原者,可減等免死發落;“留”為獨子而父母老疾無人贍養者,可特恩免死。實際上,真正執行死刑的只佔到很少一部分。

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凡是秋審涉及的案件都是被判斬監候、絞監候的,一般都是罪情嚴重的犯人。每年的八月舉行秋審,主要的程序有四個,一為初審:對各省奏報的秋審題本,先由刑部寫出具體結論;二為會審與題報:由大學士、九卿等在京三品以上官員進行會審,然後由刑部向皇帝題報;三為皇帝批示:大致確定犯人的罪行;四為復奏和勾決:死刑執行前向皇帝復奏,以示慎重,最終由皇帝用硃筆勾決,一旦勾到,即行處決。

在整個秋審過程中,只有勾決這一項是皇帝親自主持的,這樣表明封建帝王具有“生殺予奪之權”,即皇帝掌握死刑的最終複核權,掌握國家最高的司法權。

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從另一方面來講,秋審制度的實行也體現了“法外之仁”的思想,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凡情有一線可原者即入緩決。清代的秋審制度使死刑的審理與複核納入了前所未有的嚴格法律程序中,保證了皇帝為首的國家專制權力對死刑的控制,使國家牢牢掌握最高的刑罰權力,限制了地方各自為政和擅殺濫殺。

不難發現,清代皇帝很少發生歷史上曾經有過的君主隨意殺人的現象,與其說是專制權力受到制約,不如說是清代高度發展的專制權力已經制度化,雖然有時這些制度的執行也不免流於形式,甚至還會出現司法腐敗的情況。

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張集馨任四川按察使,他曾說:秋審並不難辦,只要按規章辦事便可,但是地方上卻有很大的貓膩,在提交刑部的犯人名單上往往會做手腳以包庇某些犯人或逃避官員罪責,刑部為此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以維護地方,很多人員從中漁利。

這個例子說明,至少在道光年間,刑部與各省在秋審前已經暗中聯絡溝通,刑部將預先審定的方案提前交給各省,然後各省按照這個名單向皇帝題報本年的實緩名單,這樣一來,也就不會因錯誤較多而受到皇帝的申斥,只不過各省要向刑部孝敬一定的費用。由此可見,秋審當中存在著很多的腐敗現象,越是到了後期,這種情況越嚴重,已經失去了秋審應該發揮的作用了。

清代“秋審”制度嚴格,同為死刑卻分四個等級,真正斬首的並不多

​正如明代著名宰相張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難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這段話是張居正在上奏萬曆皇帝實行“官吏考成法”中所說的名言,說明了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