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得了血吸虫病,为什么不能算“职业病”呢?

2018年1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500号(医疗体育类439号)提案答复的函》,就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将

水利职工罹患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管理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相关答复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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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得了血吸虫病,为什么不能算“职业病”呢?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500号(医疗体育类4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水利职工罹患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2006年国务院公布《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血防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多年来,各地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国土、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推进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12个流行省份中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福建等5省(区、市)达到消除状态,450个流行县中有215个县达到消除状态。全国血防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二、关于因公感染血吸虫病的保障

1977年,原国家劳动总局曾就职工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疫水而患血吸虫病,作出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检查、治疗费用。目前,对于农垦、水利等长江流域涉水行业职工因职业暴露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关于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调整职业病目录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注重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并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倾斜,严格遵循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映关系、有一定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等职业病遴选原则。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血吸虫病对涉水职工健康危害、职业人群界定、数量分布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探讨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可行性切实保障涉水职工、血防工作人员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可以看到,接下来国家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血吸虫病的调查研究,探讨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可行性

“血吸虫病”是何方妖孽?

血吸虫病

因公得了血吸虫病,为什么不能算“职业病”呢?


因公得了血吸虫病,为什么不能算“职业病”呢?


血吸虫病是由裂体吸虫属血吸虫引起的一种慢性寄生虫病,主要流行于亚、非、拉美的73个国家,患病人数约2亿。血吸虫病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肠血吸虫病,主要为曼氏血吸虫和日本血吸虫引起;另一种是尿路血吸虫病,由埃及血吸虫引起。我国主要流行的是日本血吸虫病。

尤其在春夏季,正是血吸虫最活跃、感染率最高的季节,也是水利人员防汛抢险最紧张的时节。每年汛期过后,都有一批水利人员感染血吸虫病,以致成为血吸虫病高发人群。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经过几十年的积极努力,我国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根据《“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到2020年底,四川、江苏、云南、湖北、湖南5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达到消除标准的流行县分别占流行县总数的95%、85%、60%、55%、35%以上;安徽、江西2省分别有90%、70%以上的流行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达到消除标准的流行县分别占流行县总数的45%、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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