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4100萬元國家賠償就是“獅子大開口”嗎

最近,江西20年前“毒糖殺人案”平反者李錦蓮遞交了410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不少人對其表示同情,另一些網友則諷刺申請數額過高,堪稱“獅子大開口”。事實上,在李錦蓮案之前,吉林劉忠林案、福建念斌案等國家賠償申請中都有類似的聲音出現。

“獅子大開口”的嘲諷很容易使批評者佔據道德高地,似乎申請人一心要錢,拿經歷賣慘,拿高賠償博眼球。然而,若對這類事件只停留在“道德批判”層面,就會忽略深層次的立法問題。

平心而論,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標準、程序等已有了長足進步,但賠償標準仍然過低,也是不爭的事實。長期以來,多名參與國家賠償法立法或論證的學者,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副校長馬懷德等,都在不同場合呼籲過提高國家賠償標準。這些學術焦點,正是近來冤錯案件申請人屢受部分網友議論的地方。

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為例,李錦蓮被錯誤羈押7175天,律師認為其中4780天羈押應以法定標準的3倍計算賠償,剩餘2395天則應10倍於法定標準,以表警示,理由是後一階段已通過第一次再審查明瞭該案證據不足,出庭檢察員也認為證據存在問題,可法院仍錯誤維持了有罪判決。如此一來,申請數額由法定標準的200萬元驟升為1000萬元。

算法是否合理,有待法院認定,但在學術界,“數倍賠償”確實是個“真問題”。

一方面,我國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許多人認為這難以賠償失去自由的代價,且有國外學者質疑其中存在道德問題,即“坐牢也是公民的工作”。國內參與立法論證的學者多次建議,應將現標準提高2~4倍。另一方面,國家賠償究竟是隻實行撫慰性原則,補齊當事人的損失即可,還是要並行懲罰性賠償,當國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進行重罰,以此震懾公權力,這在學術界也探討已久。

因此,公民提出高於法定標準的申請數額,應該允許討論。因為法律具有穩定性,它常滯後於一定的社會現實,而實踐總是會走在理論的前面。筆者接觸過不少國家賠償申請人,他們申請的數額大多高於法定標準,一些人也明白不易被支持,可如果不提此申請,又覺得放棄了對權利的爭取、對制度完善的期待。

實際上,若無人提出“法律之外”的權利訴求,一些話題可能就難被關注和解決,典型案件永遠是司法進步的助推器。法律不能唯民意是從,但同時,任何法律技術都不應超越人的良知。歸根結底,一些人對申請數額的質疑,反映了國家賠償的觀念仍需普及:這個制度不是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討價還價,而是孱弱的公民隻身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關,希望能在權利遭到侵害之後,獲得一些“難以彌補”的彌補。

況且,4100萬元僅是李錦蓮依法遞交的申請而已,即使數額的確高於現行標準,但其申請之舉並未違反禁止性規定,若法院認為不合理,不予支持即可,幾乎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就統一的尺度而言,究竟多少算“大開口”,是幾百萬元還是幾千萬元,不同生活經驗的人對此回答迥異,而在冤錯案當事人的心裡,再多的錢也換不回精神創傷。想要定紛止爭,只有不斷完善國家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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