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車輛?車標?北京購車指標灰色產業鏈隱患大揭底

​主人公:張樹軍

性別:男

出場戲份:主人公拖欠借款一千多萬,法院通過查詢系統發現他名下有一輛價值80多萬元的保時捷越野車。

結局:主人公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車輛被查扣,結果有公司提出自己才是這輛車的實際車主。

車牌?車輛?車標?北京購車指標灰色產業鏈隱患大揭底

為何會這樣?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公佈施行,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

其中第四條規定:“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搖號登記。”參加搖號搖中的人即獲得購車指標。

第五條規定:“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第六條規定:“指標有效期六個月,不得轉讓。”(該條規定於2017年12月5日被新的決定修改為“指標有效期十二個月,不得轉讓”,於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此外,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屬的車管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是不是很難理解?簡單來說,住在北京的個人,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便無法將購買的小客車以個人名義在車管所完成登記,無法取得車牌上路行駛。若想行車上路,便只能向有購車指標的人租或買,且車輛將登記在此人名下,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上的所有權人也都會是購車指標提供者。

看完這一段,心裡是不是突然冒出了小小的隱患意識呢?那我們繼續往下看,做幾道考題輕鬆一下。

車牌?車輛?車標?北京購車指標灰色產業鏈隱患大揭底

故事是這樣的,小明花錢買了一輛車,實際使用車輛的人是小紅,行駛證上載明的所有權人是小剛。那麼問題來了!

1、車輛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A.小明

B.小紅

C.小剛

D.不知道

2、購車指標提供者小剛害怕擔責,或突然間就想使用指標自己買車了,那他還能否索回購車指標或者是外化的車牌呢?

A.可以

B.不可以

C.不知道

3、購車指標提供者小剛欠外債被訴被執行,導致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那麼花錢買車的小明怎麼辦?使用車輛的小紅怎麼辦?

4、實際使用車輛的人小紅在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損害,登記所有權人小剛要不要擔責呢?

於是,僅僅只是圍繞上述問題和爭議,購車指標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購車指標提供者的債權人和指標使用者之間、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購車指標提供者之間就產生了形形色色的糾紛。

那麼問題又又又來了,引發主要民事訴訟類型及北京法院裁判規則是怎麼樣的,我們接著看下去。

車牌?車輛?車標?北京購車指標灰色產業鏈隱患大揭底

一、合同之訴

此種訴訟,通常由購車指標提供者提起,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指標使用者返還購車指標。

北京的司法實踐中,出租、買賣購車指標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已經是統一的裁判標準。理由是租賃、購買小客車指標的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租賃、買賣購車指標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指標提供者要求返還購車指標或者車牌的訴訟請求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此時,通常購車指標已經被使用,它們不可獨立作為商品買賣,也不存在返還的問題,且已實際使用下,返還購車指標的訴求也存在實際履行障礙。

而租賃、買賣購車指標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指標使用者要求返還租賃費或者轉讓費的訴訟請求則通常能被法院支持。實踐中,有的協議簽訂履行後指標使用者騰退返還了購車指標,從而訴請返還指標使用費;有的指標使用者與他人簽訂指標租賃協議並支付指標使用費,事後指標提供者在另案訴訟中與指標使用者達成調解,確認車輛折價歸指標提供者所有。因此,指標使用者訴請收受使用費的他人返還指標使用費這些要求返還指標使用費的訴訟請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確權之訴

既然車輛登記在指標提供者名下,車輛機動車登記證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均是指標提供者,那麼用他人指標購買的車輛所有權到底歸誰?

北京目前統一的裁判標準是: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並非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車主,不宜作為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此外,機動車屬於動產,所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只要指標使用者舉證證明租賃或者買賣指標的事實以及其本人出資購買車輛、實際使用車輛的事實,法院就會確認車輛所有權由指標使用者享有。

那麼,指標提供者或者使用者能否訴請法院要求對方配合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呢?答案通常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訴訟到法院的情況通常是:指標使用者暫時沒有通過搖號獲得購車指標或者其名下已登記有其他小客車,沒有搖號資格;或者將車輛遷移到外地是否符合當地轉移登記條件不明確。

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指標使用者名下沒有北京購車指標或者當事人未舉證證明車輛遷移到外地進行轉移登記符合當地的相關條件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執行異議之訴

出租、購買北京購車指標並完成車輛登記以後,購車指標提供者便是車輛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實踐中,一旦指標提供者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未清償而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則指標提供者名下的車輛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此時,指標使用者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後,執行法院的執行庭在1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一般都會裁定駁回異議。指標使用者需要在收到駁回異議裁定書的15日內,以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在北京的司法實踐中,上述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結果通常有以下兩種情形:

1.指標使用者充分舉證證明了租賃或者買賣購車指標的事實、出資購買並實際佔有、使用車輛的事實,法院判決確認涉訴車輛所有權由指標使用者享有,同時判決停止對涉訴車輛的執行。

此類判決中,為了避免通過判決使指標使用者合法使用車輛指標,說理部分一般都會明確指標租賃、買賣協議無效,指標使用者僅享有裸車的所有權,不確認其對車牌的合法使用。

2.法院認為指標使用者的舉證不足以證明其為涉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從而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些判決有一審判決,也有二審判決。

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訴

司法實踐中,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引發訴訟的,通常都會把保險公司、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及駕駛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一併列為被告追究相關責任,駕駛人員可能是車輛實際所有權人(指標使用者),也有可能是經過實際所有權人允許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作為名義上的車輛所有權人,指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呢?答案是: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保險責任限額以外不足部分的相應責任。而作為名義所有權人的車輛指標提供者,一般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不會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說了這麼多,出租、買賣購車指標的行政後果瞭解一下吧。

依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涉嫌發佈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標等相關信息,由指標管理機構對相關行為人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賬戶暫停三個月開展調查。

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有關購車指標租賃、買賣的合同糾紛、確權糾紛等裁判文書中,法院除了依法對締約責任、 車輛所有權歸屬進行裁判確認外,一般還會明確當事人出借身份證、租賃或者轉讓購車指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或者車輛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甚至有判決書明確“本院將向相應的 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對袁玉花及崔連訪之間借用小客車配置指標購買車輛的行為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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