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離婚爭70%房產,敗訴!丈夫保50%份額!這3類財產分割最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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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案件關鍵詞:離婚房產分割、財產共有權、離婚訴訟

案情回溯

O先生與Y女士於2010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婚後雙方在海珠區購置房產一套,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購房時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按揭貸款尚餘42萬未付。

2013年末,雙方發生矛盾開始分居生活。後Y女士向法院起訴,以O先生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確認房產的70%歸其所有。O先生同意離婚,但不承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主張在房產份額分割時應按均等原則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房產是O先生、Y女士的共同財產,房產份額應是各自佔一半。在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的情況下,Y女士因更適宜撫養女兒,因此支持Y女士主張房產所有權的請求,故判決房產的所有權歸Y女士所有,剩餘的按揭房款由其承擔,

一次性補償O先生房款約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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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Y女士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O先生委託宏力律師代理其應訴,希望在二審中可以取得勝訴。

宏力律師訴訟策略

經過分析,宏力律師認為O先生、Y女士對於離婚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對涉案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均無異議主要分歧在於夫妻共有房產的份額

由於雙方婚後發生矛盾,導致分居,最終使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針對Y女士提供證明O先生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證據,宏力律師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來否認了證據的證明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及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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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律師從各自的住房情況、收入水平等方面來證明對方不存在住房困難問題,也不符合對女方特殊照顧的條件,從而反對對方主張房產份額70%的請求。

法院審理結果

二審法院採納了宏力律師的觀點,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由對方承擔。

宏力律師分析提示

離婚訴訟是當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部門處理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而離婚訴訟中財產如何認定和處理,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較大,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在財產分割過程中,離婚訴訟雙方對作為房產的爭奪更是到了白熱化的程度。加之房屋價格不斷攀升居高不下,房產越來越成為夫妻財產關係中最注重的矛盾焦點。

對於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其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確定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分得的房產份額,以及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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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是否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一般以夫妻共同為原則。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3種不同的財產歸屬情況。

第1種:當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購買、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等屬於個人財產。

第2種:關於份額方面,一般以均等分配為原則,如果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法定事由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分割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變價分割,即在雙方均不主張取得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將共有財產拍賣、變賣,對多的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各自取得應得份額;二是作價補償,即一方主張共有財產,一方不主張,取得財產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

第3種:如雙方均主張且情況相當時,可在徵求雙方意見後採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者取得財產,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

宏力律師提示在離婚訴訟中,有以下幾種房產不予處理,第一,違章建築。第二,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另行訴訟解決。第三,夫妻居住的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會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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