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股東不知這“兩種情形”讓註冊資本“認繳”變為“立即要繳”

新《公司法》已實施4年多,然而對於註冊資本認繳制,很多企業投資人仍然沒有認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有些投資人誤認為,公司股東(發起人)從此無需對註冊資本承擔責任了,

然而,“認繳”不等於“不繳”,最終還是要繳。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當然,你的公司一直運營不錯,對外沒有負債除外,你可以一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期限

但是,當企業無力償還債務被裁定破產清算之日或者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之日就是註冊資本加速到期之日,而且你逃無可逃!

一、破產清算時認繳註冊資本到期

當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向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除了主動債權人主動申請破產清算外,目前在執行程序中,很多地方高院都已出臺“執轉破”指導性文件,比如浙江高院、江蘇高院均在2016年就出臺“執轉破”的指導性文件,即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將執行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大大方便了債權人追索債權。

債務人被裁定宣告進入破產程序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的規定,認繳的註冊資本應立即到期,作為股東應立即向債務公司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的規定,若股東以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破產清算,看似繁雜,但是對於目前註冊資本認繳制下,不失為追究股東法律責任的絕佳機會。

二、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認繳註冊資本到期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很多,但是,絕大多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都與公司負債後長期不經營有關,工商登記機關往往會根據《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另外,隨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加大清理殭屍企業的力度,大批長期未經營的企業將被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根據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意味著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就是股東出資期限屆滿之日。

當然,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後的法律風險還不止如此,若清算責任人未能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則應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因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那時候就不是簡單的承擔註冊資本到期的補繳義務,而是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對於投資人來說,在選擇認繳註冊資本時一定要量力而為,要有足夠的風險防範意識,切不可為了面子,而不切實際的認繳註冊資本,否則,一旦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債務之日,就是認繳風險來臨之日,那時候,如果你一不小心認繳了一個億,面臨的將是承擔一個億的法律責任,這足以讓大多數人傾家蕩產,也無法承擔的責任。

當然,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在非破產清算情形下,債權人能否直接主張認繳註冊資本加速到期,目前業內爭議較大,但有法院曾經直接判決註冊資本加速到期,例如(2016)蘇01民終7556號一案中,南京中院就以“並不違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等為由,直接判決認繳註冊資本應加速到期。

90%股東不知這“兩種情形”讓註冊資本“認繳”變為“立即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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