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代表谈品牌商标保护

民族品牌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关系企业和行业的发展,还是一个国家实力和形象的集中体现。近年来,侵权案件屡禁不止,民族品牌的保护刻不容缓。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提案。他在提案中提到,“老凤祥”“中国黄金”“萃华”“菜百”等都是我国知名民族品牌,近年来在商标知识产权方面屡遭侵害,恶意仿冒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金字品牌”有着广泛的认同和良好的商誉。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注册机制不完善,申请仿冒商标较容易、费用低,被侵权企业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不法商家通过注册变形商标和近似企业名称进行仿冒侵权,在广告宣传上混淆视听,扰乱市场秩序。“老凤祥”与“百年凤祥”商标案的维权诉讼达4年之久,对“老凤祥”品牌和整个珠宝首饰市场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伟认为,民族品牌建设非一日之功。不断创新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提升民族品牌竞争力,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保护”之下难言自信

民族品牌的健康发展关乎国家品牌甚至国家形象的对外输出,是一个民族的自信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印证。从众多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到,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背后自然离不开民族品牌的支持和保障。

TTF高级珠宝董事长吴峰华说:“像法国的民族品牌是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他们对于自己民族传统文化非常爱惜,相当于中国的非遗,有专门的手工遗产保护制度,确立了哪些东西不允许买卖给外国人,但绝大多数是开放式的竞争。法国品牌愿意比别的供应商多付出30%的成本,让法国工厂去生产制作,支持国产。法国消费者也愿意多付出一些钱买本国的产品。他们认为自己的国家生产的东西就是高品质的、可靠的。这是一种自信。”

吴峰华提到,单从民族品牌来讲,想要存活,只有不断超越市场,提升专业水准,或者展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也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因为技术性的飞跃是短时间有可能实现的。品牌建设一定是长期的过程,品牌的竞争是生活方式和文化的竞争。

发展重在品牌附加值

民族品牌是中国人的骄傲,民族品牌的命运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加大了吸引外资的力度,对于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在强大外商的竞争压力下,我国民族品牌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品牌流失也越来越严重。

我国许多民族品牌都面临品牌经济价值较低、缺乏竞争力的问题。以法国著名品牌卡地亚为例,它的产品并不以材质订价,而是以品牌价值为根本,溢价能力强。在国内,很多品牌产品都基于材质订价,并未形成品牌附加值。

如今,这些问题已经变成民族品牌发展的绊脚石。如何搬走这些绊脚石,为民族品牌发展扫清道路,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就如一层保护网,其对于民族品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今年两会期间,保护民族品牌成为不少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热议话题之一,并就民族优秀品牌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宇清,就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对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

《中国黄金报》:侵权成本低、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萦绕在维权主体面前的“三座大山”。很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主动维权得不偿失,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从法律层面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郎宇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回答这个问题。该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针对专门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纲要》认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既有立法司法上的,也有体制机制上的,既有法制环境方面的,也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中国应该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立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对于赔偿低的问题,中国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中国黄金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请就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简要谈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

郎宇清:中美两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两国均参加了很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且签署了很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大的方面看,两国在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授权确权法律规定差别不大,但是一些程序性问题和审查标准等还是有差距的。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不同。在中国,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获得救济;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一般通过司法途径。此外,美国的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相差很大。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一般都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权利正常行使所应当获得的利益3个方面来确定。中美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上的差异主要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着眼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着眼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美国把知识产权作为纯粹的私权,一般不考虑社会因素。

《中国黄金报》:美国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惩戒与中国有何不同?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郎宇清:美国在维权成本方面也有类似中国的情况,但在判赔额方面比中国高很多。根据国内某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报告,我国在专利侵权赔偿的法院判决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人民币(在商标侵权的判决中,法定赔偿额为7万元人民币,版权为1.5万元人民币),非法定赔偿额有15万元人民币,而97%的专利侵权采用法定赔偿。在美国,普华永道在一份报告中表明,美国专利侵权判赔平均为550万美元,80%的专利侵权案件使用合理计算许可费计算赔偿额。由此可见两国差距很大。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法院在案例中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有多个商标或专利的侵权案件赔偿额度达上千万元。(王昕晨 郭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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