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我可以自願放棄嗎?其中的真相你瞭解嗎?

又到招聘季啦,薪資水平、發展前景、辦公環境

哪個是你最關心的?有一項待遇可千萬別忽視!——社保

那麼社保我可以自願放棄嗎?

我們先來看個案例:

47歲的老張在一個小型加工企業上班,收入不高,在老張的女兒突發疾病必須住院調查的情況下,老張去公司找到了王經理。

在聽到老張的困難之後,王經理說:“現在公司週轉資金有點緊張,等過了這段時間再幫你想點法!”

在瞭解到老張的工資之後,王經理回覆道:“你想不想漲工資嘛?現在就有個漲工資的好機會擺在面前,你要不要?”

在面對漲工資這一好消息,老張肯定是百分之百樂意啊,於是問什麼好機會。

王經理說:“我給你算個賬,你就清楚了。你現在每月的工資本來是3000元,公司給你買了社保,每月到手就只有2700多,如果你不用公司買社保的話,公司這邊可以每月直接給你發3400元。你到手的工資一下就多了700元,是不是漲工資了嘛?”

老張一聽,暗自盤算了起來,買社保這個錢要是拿在自己手裡,可以緩解這次女兒住院費的燃煤之急,而且以後每個月的經濟壓力又小了不少,於是他趕緊點頭同意了王經理的這個提議。同時還簽署了放棄公司為自己買社保的承諾。

這樣一來,企業每月降低用工成本約300元,老張到手的收入增加月700元。直到2018年11月,老張才發現自己的這個決定是錯誤的。

一天,老張在上班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倒,導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經交警事故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經住院治療45天出院,經鑑定為9級傷殘。

老張處理完交通事故索賠事項後,返回工廠上班,竟被王經理告知其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該項工作。並給出兩個選擇:一個是轉崗為門衛,工資一個月2000,一個是自己離職。

而因為自己簽署放棄社保繳納的協議之後,公司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也就得不到工傷報銷了。

案件解讀

社保買不買,可以私下協商嗎?

不買社保,真的划算嗎?

老張車禍致殘,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嗎?

公司調換崗位、降低工資的做法合法嗎?

……

這一系列問題該如何解決?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目前,我國已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社保,我可以自願放棄嗎?其中的真相你瞭解嗎?

一連串的問題都由老張的一紙承諾書引發,這裡要給大家敲一敲黑板:這張承諾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Why?

社會保險是公民在一定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允許職工和用人單位以協商的形式加以處分的,換言之,這種權利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保,我可以自願放棄嗎?其中的真相你瞭解嗎?

老張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已經處理的情況下能否再申請工傷賠償?公司以未購買保險為由拒絕支付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因此老張是可以要求工傷賠償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在第十四條第(六)項,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列為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後又被認定為工亡且企業又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能承擔數十萬元的工傷賠償責任。

所以,該案中公司老闆這種看似“雙贏”的方式其實並是不雙贏,而是將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置身於較大的風險之中。

老張受傷後,公司對其調換崗位、降低工資的行為合法嗎?

勞動者受工傷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調動工作崗位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相信受傷後的老張悔不當初,可事到如今老張還能做些什麼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老張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企業拒絕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請求相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違法行為。

(二)老張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企業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已經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相關實施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國家對於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將會不斷的強化與細化,不繳納社會保險將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較高的法律風險。

而像老張這樣的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勞動者可以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敢於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共同努力構建起和諧的用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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