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期間的新規定

《民法總則》頒佈施行後,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分為三種: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期間的新規定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四年(適用於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原則為二十年(產品侵權或質量保質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產品交付之日起十年;油汙侵權訴訟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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