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與你訂立的保險合同,具有這些特性!

大家在購買保險是總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那您知道保險合同與其他一般的合同有哪些區別麼?今天我就帶您分析一下保險合同的特徵。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與實定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實訂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給付義務既已確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尚未確定的合同。保險合同尤其是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要承擔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則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給被保障人造成損失即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義務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和造成損失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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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人主要依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告知情況來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的大小。在保險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狀況是清楚的,保險則不其清裝如果投保人欺詐或隱瞞就很可能導致保險人判斷失誤或上當受騙。故保險合同又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也有學者稱為最大善意合同。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以及怎樣確定保險費率,全信投保人告知的情況,這就要求投保人具有超過一般合同關係的最大誠意,所以,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是維持保險業務正常進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當然,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實信用合同,也要求保險人在訂保險合同時對自己提供的格式條款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如果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教不產生效力。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外,還須實際交付際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從《保險法》這一規定分析,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合司的條款是否達成協議,並不以投保人交納保險費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際上,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的合同義務,即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承擔保險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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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把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採用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可以採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不少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如必須採取保險單的形式,保險才能成立和生效,主張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其實, 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並不是必須採用保險單的形式,也可以採用其他保險憑證或其他書面協議的形式。因此,把保險合同定性為要式合同。否則,採取其他保險憑證或其他書面協議形式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要式合同的形式要求而導致不成立,這與《保險法》的規定顯然是不一致的,對實踐也是極為有害的。

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單務合同是指僅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的約定相互間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該合同的約定,投保人負有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享有當保險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受到損失,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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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多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和商議合同相對而言的。商議合同是指當事人可以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門立的合同。商議合同的特點是,當事人不僅有訂立合同的自由,而且還有選擇相對人合同內容的自由。附和合同又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或格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為了重複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制定並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具有廣泛適用的特點,投保人一般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決定合同條款的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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