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打滾,利滾利”終於合法了!為啥債主不樂意了?

我們都知道“驢打滾,利滾利”在封建社會是地主階級壓迫老百姓的手段之一,窮人一旦借債,利息越滾越多,還不起就只能賣兒賣女了,那麼現在約定“利滾利”還合法嘛?

答案是合法!根據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字太多,我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利滾利”(複利)原則上合法,但是有很多限制!

第一,約定的複利利率不能超過24%

第二,利滾利之後,甭管多少期,本息之後仍然不能超過24%

舉例說明,假如張三借李四100塊錢,約定複利20%,沒有超過24%,暫時是合法的

第一期後本息共計120元,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本息和124元(100+100×24%×1=124)元,合法有效。

第二期後本息共計144元,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本息和148元(100+100×24%×2=148)元,合法有效。

第三期後本息共計172.8元,超過了年利率24%的本息和172元(100+100×24%×3=172元),超過部分不合法。

也就是說第三期之後超過年利率24%部分不再受法律保護,多出來的8毛錢不合法,第三期之後肯定利息越滾越多,法律不再保護,還錢的時候只需按24%年利率計算就可以。

“驢打滾,利滾利”終於合法了!為啥債主不樂意了?

這麼一來債主就不樂意了,搞這麼複雜,到頭來不管滾了多少期,本息之和還是不能突破24%這根紅線,那我何必還要利滾利呢,直接約定24%多省事!

順便說一句,借錢的時候,約定的什麼服務費、諮詢費,各種亂七八糟的費用,和利息加在一塊還是不能超過24%,超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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