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謙:關於冤假錯案的兩點思考

孙谦:关于冤假错案的两点思考

孫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近幾年,陸續發現和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其中2013年以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媒體重點報道的就有數十起。這些錯案造成的後果是極其慘重的,不單是真兇沒有受到及時懲處,還讓無辜者蒙冤甚至付出生命代價!可以說,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都對當事人及其親屬造成巨大甚至無法彌補的傷害,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讓每一個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也讓司法蒙羞。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民群眾每一次經歷求告無門、每一次經歷冤假錯案,損害的都不僅僅是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是他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所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是司法公正最起碼、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政法機關必須堅守的底線。我們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以實際行動維護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第一點思考:冤假錯案究竟是怎麼形成的

綜觀近年披露的冤假錯案,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尤其是這些案件都經過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為什麼會一錯再錯、一錯到底?我們對錯案進行分析後認為,客觀原因不是主要的,人的原因是主要的;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這些案件中都犯了錯誤,而且基本是低級錯誤。

第一,正確刑事司法理唸的缺失。中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社會,封建社會的文化、觀念影響相當深遠,“刑訊逼供”“大刑伺候”在封建社會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堅持“以階級鬥爭為綱”。

封建司法的慣性思維再加上“鬥爭意識”,使仇恨、憤怒和無情打擊長期佔據我們許多政法幹警的思維空間;在這種情況下,理性、冷靜、客觀、公平地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地處理案件就變得困難了。

還有一條極為重要,即現代刑事司法理唸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是尊重和保障人權。而我們真正認可“人權”這個概念,是在20世紀90年代之後,是很晚近的事情。

而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把人包括犯罪的人作為人,是先進、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中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當一個人不被當作人的時候,對他施加什麼樣的手段都將是名正言順、自然而然的。其實,當強大的國家機器去追訴一個人有罪,甚至到了不計較程序的時候,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冤獄。

法律是什麼?從刑事法角度說,是實現安全、秩序和文明社會、保障人的尊嚴的規則。比如,刑法、刑事訴訟法,通常被認為是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其更重大的、更根本的意義是規制、懲治犯罪,是約束、規範司法機關追訴刑事犯罪的活動。

刑法解決什麼樣的行為、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司法機關才能確定是犯罪;刑事訴訟法解決的是怎樣追訴犯罪,明確了追訴犯罪中什麼是應當的、可以的,什麼是禁止的。這都體現了對懲治犯罪的規範和人權的保障。

如果我們辦理每一起案件都嚴格按照刑法的規格,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堅持正當程序,都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法治原則,出現冤假錯案的概率將是非常低的。嚴重地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最直接原因。所以,冤假錯案的出現,與我們沒有真正領會法治精神和人權觀念淡薄有最直接的關係。

第二,“運動式”執法和“命案必破”的口號也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因素。“運動式”執法對法律自身的衡平、穩定是有破壞作用的。它的特點是設定指標,必須完成任務,只求目的,不計較方式,甚至出現“拔高湊數”,趕上了就嚴判,躲過去了就輕判。這個過程中是容易導致錯案的。“命案必破”的主觀願望是好的,但缺乏實事求是;而政法工作人命關天,最需要堅持的就是實事求是。

大家知道,在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都有幾十年破不了的案件,我們提這樣的“口號”和要求,給公安機關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俗話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我則認為,“重壓之下,必有造假”:無論如何得找出一個犯罪嫌疑人來,冤假錯案就這樣產生了。如果“運動式”執法的指標考核、“命案破案率”再與立功、升職聯繫起來,案件質量和執法水平就難以保證了。

第三,法律設計的體制、機制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公、檢、法三機關偏重配合,制約監督不足,甚至對監督制約採取牴觸態度,這也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

刑事訴訟之所以設立偵、訴、審三道工序,就是為了相互制約;但一些地方政法機關之間支持配合有餘、制約監督不足,致使案件“帶病”批捕、起訴、判決。實踐中,對於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辦案機關客觀上面臨被害人家屬纏訪、鬧訪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個別地方領導出於維穩等方面考慮對辦案工作進行干預,結果是降低證據標準。當正確意見成為少數的時候,錯誤就在所難免。

其實,每起冤假錯案都與檢察機關有關係,怎麼審查逮捕的?怎麼審查起訴的?因此,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範監督,真正發揮監督作用,是檢察機關最需要提升的能力,也是防止冤假錯案對檢察機關的必然要求。

第四,不重視、不願意聽取甚至排斥不同意見。我們研究冤假錯案發現,每起冤假錯案都存在不同意見:有的是檢察院提出,有的是法院提出,更多的是律師提出。現實中,提出“能定”“能判”的意見,往往受到歡迎;而“證據不足”“疑點太多”“有其他可能性”之類的意見,往往處於下風甚至直接被忽略了。

人不是神,誰都可能犯錯誤;防止犯錯誤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十分重視和珍惜不同意見。我認為,“聽取”應當是司法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習慣,聽取不同意見尤其是律師的意見,是我們辦案中發現自己錯誤最經濟、最便捷的途徑。

分析和總結冤假錯案,對司法人員來說,是個痛苦的過程。關於原因,還可以作更深人系統的分析。其實,冤假錯案古今中外都存在,但像近幾年集中糾錯的情況,應該是罕見的。這一方面說明我們敢於直面曾經發生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司法實踐中的某些真實情況。

第二點思考: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

第一,真正樹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執法觀,信守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簡單地說,沒有違法辦案,就很難出現冤假錯案。如何保證我們的政法人員恪守法律,正確的執法觀是關鍵。執法觀正確,嚴格地按照法律辦事才能成為自覺的行動。正確的執法觀,首先是忠誠和敬畏。忠誠於黨和人民,敬畏法律和紀律,嚴格地按照法律和規則辦案。

其二是人權觀念。司法人員的最大責任和必須完成的使命是給當事人以公平。不是抓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罰當其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是有利於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而且,不管行為人犯下多麼嚴重的罪行,仍然尊重他的權利和人格,這是司法者的義務。當一個人面對國家機器的時候,他的人權自衛能力是非常虛弱的。

因此,有效地保證他的人權,尤其是辯解、證明自己無罪的權利,是防止冤錯的重要途徑。其三是一定要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特別是平和,沒有平和就難以保證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險的。其四是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疑罪從輕”的觀點在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曾長期佔據重要地位,甚至獲得了相當部分司法人員的認可並在這種觀點指導下辦理疑難案件,有的造成久押不決,有的釀成冤假錯案。如果必須在“或者冤枉他”“或者放縱他”之間作出選擇,我們只能選擇後者一雖然這是不得已的選擇。

第二,完善體制、機制,使偵查權受到有效制約。實事求是地說,在和平年代,作出犧牲並且犧牲最大的就是警察職業。公安隊伍經常面臨危急時刻、生死關頭,為維護安全穩定作出重大貢獻。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偵查權受到有效制約是現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例。因為刑事偵查與公民權利、身家性命息息相關。對偵查權制約的目的,就是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保證對公民採取的各種偵查措施的合法性。

我們相信,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和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深人,偵查權的制約機制會日益完善。這並不是誰高誰低的問題,而是職責角度問題。誰能正確認識和對待來自外部的監督制約,誰就會少犯錯誤。同時,也要完善其他制約機制,包括對檢察權的制約。

第三,完善執法辦案考評機制。科學、合理的考評體系能夠有效提高辦案質量、提升辦案效率。不科學、不合理的考評體系則會給人以錯誤的導向,增加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所以,應改變簡單通過辦案指標和各種統計數據排隊的做法,根據各執法環節的特點,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績效考評體系,把辦案質量作為根本的、核心的執法導向。

第四,全面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法律層面構建了比較完整的證據制度,特別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要讓這些證據制度人腦人心,成為每一位執法者的自覺,還需要一個過程。

從這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這項制度在遏制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方面的功效初步彰顯;但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如何準確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範圍和如何調查核實“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設計,既要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又要兼顧被害人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維護。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過小,影響其防止冤假錯案的功能;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過大,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偵查水平下,可能導致部分案件難以偵破,又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追求安全與秩序的需要。

目前,應當將重點放在解決那些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供述的嚴重非法方法上,關鍵是確保調查核實“非法證據”的方法和制度安排落到實處。同樣,要把正常偵查策略與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區別開來。

但審訊中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或者以非法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方式引誘、欺騙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以侵害犯罪嫌疑人親屬合法權益相威脅,迫使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供述的,獲取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律師介人刑事訴訟形成訴辯對抗,對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防範冤假錯案具有重要意義。

對這一點,我們確有再認識的必要。辦案機關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閱卷、申請調取收集證據、辯護等各項執業權利,尤其要注意聽取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

在偵查和審查逮捕環節,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可以主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應當認真聽取。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檢察人員應當依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證據合法性有爭議的,應當主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每一點意見都應當進行認真審查,並在審查報告中如實說明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六,重視刑事控告、申訴檢察和派駐監所檢察室在發現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的作用。刑事控告、申訴檢察和派駐監所檢察室,要保證控告和申訴渠道的暢通,及時受理當事人控告、申訴,認真聽取申訴意見和審查相關材料,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線索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切實通過辦理控告、申訴案件,發揮反向審視功能,儘早發現和及時糾正冤假錯案。

切實防止冤假錯案,對政法工作來說具有系統性、綜合性。無論是偵查、起訴、審判還是執行,都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防止、發現、糾正冤假錯案的機制,明確每一環節的法律責任;建立科學的司法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不斷提高偵查犯罪的科技含量,綜合運用鑑識科學和信息技術,真正使我們偵破案件、獲取證據的能力有顯著的提升。

本文系《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4期卷首語,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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