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价格买到了更好的发动机,武汉宝马车主却怒了,索赔34万!

在大家的印象中

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

一般是假冒伪劣产品

可如果商家提供的产品

品质比消费者期望的还要好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呢?

武汉的卢先生

就碰到这么件奇葩事儿

一样的价格买到了更好的发动机,武汉宝马车主却怒了,索赔34万!


发动机被“鸟枪换炮”

没想到过不了年审


2013年6月的一天,因为遭遇暴雨,卢先生的宝马轿车发动机淹水,经保险公司指定,卢先生将车送到武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

确定了更换发动机的维修方案,汽车公司按一次性协议定损11.5万元包干修理卢先生的车。同年7月,汽车公司通过厂家采购系统,订购了与卢先生车型相匹配的发动机并予以安装。9月,卢先生向汽车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1.5万元。

不料,当卢先生给车辆办理发动机号码变更手续时,却被车管所告知,其更换的发动机与原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同,无法办理变更手续。一直到2016年12月,卢先生的车仍无法通过年检。


一样的价格买到了更好的发动机,武汉宝马车主却怒了,索赔34万!



汽车公司也是一肚子委屈:换上的发动机型号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厂家采购系统出错,发货错误。当然,汽车公司修车工安装发动机时,未仔细核对型号也存在过错。

据汽车公司介绍,他们为卢先生更换的发动机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价格一致,而且卢先生的宝马轿车发动机型号应为国产低功版N***20D,汽车公司为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为进口高功版N***20A,可谓“鸟枪换炮”。

其间,卢先生曾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所调解,汽车公司同意再次更换原厂同型号发动机,并保证车辆通过正常年检,但双方对车辆折旧及误工费的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


一样的价格买到了更好的发动机,武汉宝马车主却怒了,索赔34万!


图文无关


车主向修车公司索赔34万

调解后赔了19万


2016年7月,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汽车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材料,属于欺诈消费者,对汽车公司罚款3000元。

据此,卢先生将汽车公司告到法院,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索赔自己已支付修理费用的三倍34.5万元。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汽车公司虽有过错,但公司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定性,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经武汉中院主持调解,汽车公司同意再次为卢某更换型号为(N***20D)的发动机一台,一次性赔偿卢某19万元,卢先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货不对版

不管是更好还是更次

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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