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按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非登記方如何按共同財產處理?

吳勇律師法律網:http://wuyongls.66law.cn/

【案例】本人承辦一案件(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在接案前經瞭解得知,男女雙方2001年在建立戀愛關係後感情不錯,不就就開始同居,於是兩人在婚前決定,為以後共同生活商議買房子,基於當時雙方都沒錢,於是商議雙方共同(借款)出資購房,但出於某種原因(男方稱當時法律不允許登記兩個人名字),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一個人的名字,此後2003年雙方登記結婚,12年後,雙方感情不和,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拿到訴狀後,不承認另一方出資,雙方維持各執一詞,爭執不斷(現案件在等待開庭審理)......

那麼問題來了,此時男方作為非登記方,怎樣按共同財產來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呢?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按共同財產處理

【處理思路】(個人意見,不代表最終處理方式):男方(非登記方)必須找充分證據(來對抗產權登記)證明,該房屋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資購買的,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分割)。

對證據問題,這種情況一般是雙方在買房時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約定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均認可該房屋屬於二人共有,若沒有這種明確的協議約定,就必須找其他證據證明該事實,比如錄音、錄像、聊天記錄中登記方對該事實的認可

否則,法院一般只能按債權債務關係或增值部分如何處理的方式解決?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按共同財產處理

【重點】兩個關鍵條件:

一是雙方是否有以婚後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二是雙方的出資比例。

【法院一般審判意見】未登記姓名一方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當時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比如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間隔很短,買房時雙方已經同居,雙方已經舉辦過婚禮等,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並在此基礎上考慮雙方的出資,對出資多的一方適當的傾斜,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願,會視為未登記一方對登記一方的贈與,或者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從而認定為登記姓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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