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典型事故之行车过程懂礼让

2019年1月25日,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兴汉新区管委会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毛某某(男,30岁)驾驶陕F98**B小型轿车在兴汉新区管委会十字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李某某(男,24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严重。接警后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曝光台】典型事故之行车过程懂礼让


【曝光台】典型事故之行车过程懂礼让


经大队事故调查处理双方责任认定:毛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李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毛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懂礼让,路途更通畅。

审核: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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