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在“信訪”和“信法”之間猶豫不決嗎?

你還在“信訪”和“信法”之間猶豫不決嗎?

眾所周知,在我們國家有大量的信訪戶,遇到各種疑難雜症都想著上訪,我們不否認上訪的作用,但是要理性看待上訪。今天浩碩律師與您一同探討,在徵地拆遷中到底應該信訪還是“信法”。

信訪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上訪”,是指老百姓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的原因在於老百姓遇到的困難或是問題在當地政府沒有得到解決或是老百姓對當地政府的解決方案不服,由於在人們傳統的觀點裡會覺得官官相護,因而不會選擇當地的法院轉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上訪。

你還在“信訪”和“信法”之間猶豫不決嗎?

信訪作為一種獨立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獨立救濟制度,人們認為上訪的成本低,效率高,因而在徵地拆遷中也會成為很多拆遷戶的首選。在此,我們一起探討信訪這種救濟制度的優劣。不可否認信訪確實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是也要明確信訪不能解決一切問題。信訪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後才能到達領導手裡,更有甚者,會有截訪、堵訪現象。因此,你的信訪有可能都沒有被領導接觸的可能,這樣的話又何談信訪效率高呢?一次信訪相對於訴訟確實成本低,但是一個問題十次信訪,百次信訪甚至數十年的信訪呢?這樣成本還低嗎?因此,在徵收拆遷中遇到問題時不要一條路走到黑,在信訪路上艱難地原地踏步。

另外,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據此可見,信訪對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惡化仲裁能夠解決的爭議和糾紛時排斥的。同時,《信訪條例》對不服信訪答覆意見提供了複查和複核的救濟途徑,信訪人行使了所規定的救濟方法後,信訪事項即告終結,言外之意,信訪人無法針對信訪結果再次啟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你還在“信訪”和“信法”之間猶豫不決嗎?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在徵地拆遷中被拆遷人針對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而上訪,在上訪還沒有結果時房屋可能已經被強拆,被拆遷人接著對房屋強拆上訪,週而復始,常年下去上訪沒有取得理想效果。同時,這也導致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均結束。被拆遷人就錯過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

有的被拆遷人會直接選擇專業的律師為為其在拆遷中爭取最大的利益。律師相對於普通百姓來說,對徵收拆遷程序、對補償方案的合理性更加了解,而且根據長期的執業經驗對徵收拆遷中的那些招數更加熟悉,選擇專業拆遷律師便多了一份放心。從結果上來說,選擇律師才是更加效率高、成本低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建議大家在徵收拆遷中遇到問題時,要第一時間聯繫專業的拆遷律師,律師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提供可供選擇的方案。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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