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解除勞動關係協議、離職證明上的五個坑,注意了!

收好!解除勞動關係協議、離職證明上的五個坑,注意了!

一、應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會直接影響到經濟補償金的核算、社保的繳納、勞動仲裁時效、訴訟時效等諸多的問題,所以在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和離職證明上一定要準確填寫正確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時間都是員工與公司自行協商確定的。

二、應明確經濟補償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

在簽訂協商解除協議的時候,大部分員工會有一個誤區:覺得協議中經濟補償金的核算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即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執行,以n或者n+1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其實實務中並不一定完全按照以上的方式處理,協商解除勞動協議,落腳點在“協商”,即這類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不是法定的,而是“商定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具體是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以n或者n+1這個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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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工作的交接情況

工作交接是員工離職時需要處理的比較重要的問題之一,當員工離職的時候,涉及到一些對於公司的原始資料、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的交接工作。此時,公司就要確保在員工手上的資料都能順利交接回公司,交給下一任的員工。為了後續不要出現爭議,最好是在協議或者證明上列明需要交接的文件資料,由企業和員工進行確認後簽字、蓋章。


四、注意社保關係轉移接續

社保關係轉移接續實際上也是工作交接的一部分,但因為社保關係影響大,涉及員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申領等多個問題,同時社保關係轉移接續也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是為了保障社保管理部門的正常運轉。

所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對社保關係轉移接續做了硬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相應地,在協商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條款的時候也不用太多考慮,可以直接遵照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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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確認簽字為員工本人

簽字環節容易引發的風險在於“他人代簽”,企業裁員要求的時間節點非常緊,而由一些駐外或者出差的員工無法及時趕回簽訂協商解除協議的,企業基於裁員時間的會“接受”由他人代簽。

但問題在於效率保證了,法律風險卻沒有考慮。他人代簽的前提條件是員工和代簽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代理關係,代簽人有權利代表員工簽字。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的,建議還是等員工回來自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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