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既包括合法強拆也包括違法強拆,但違法強拆的危險性大於合法強拆,往往還伴隨著暴力、衝突、鬥爭等危險行為。合法強拆是政府依據合法的行政程序向被徵收人徵收土地,而違法強拆卻不一樣,拆遷人往往自行決定任意地對被拆遷人的土地進行暴力強拆,表現為“不告知”、“沒程序”,只要能達到使被拆遷人搬離被拆遷地的目的,拆遷人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通過斷電、斷水、限制被拆遷人人身自由等方式來逼迫被拆遷人拆遷。
那麼在面臨兩種不同形式的拆遷,我們應當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在徵收人決定徵收我們的土地時,我們首先要判斷徵收人是否有資格徵收我們的土地,也就是說徵收人能不能徵收我們的土地,如果能,我們應當配合徵收人的徵地行為,積極地將土地交出去,並及時申請土地補償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肢體衝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徵收都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如果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惡意徵收被徵收人的土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國有土地的被徵收人在受到政府的徵收決定後對決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在決定作出後向相應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政府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往往是主要的徵收對象,集體土地一般不能被徵收,如果要徵收集體土地,應當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徵收集體土地應當要遵循十分嚴格的法律程序,而集體土地徵收決定的作出往往也比較慎重,因此,在面對徵收時,被徵收人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配合政府,如果遭遇到非法的徵收的,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面臨非法的強拆,我們應當沉著冷靜,查探徵收人是否真的具有徵收資格,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徵收,如果不是,我們也不要貿貿然地直接與徵收人發生肢體衝突,而是與被徵收人進行周旋,告訴其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徵收人沒有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徵收之前徵收人有權拒絕徵收。如果徵收人仍不放過被徵收人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徵收人的徵收行為違法,有損害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否則可能產生難以挽回的損失,這是損人不利己的,對雙方都沒有好處。那麼我們可以依據哪些主要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訴訟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因此,被徵收人在受到徵收人要求其搬離土地時,可以及時向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在徵收過程中,如果發生損害賠償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要求政府按照國家賠償的要求向自己支付合理的賠償款,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定情況下,我們還可以向媒體曝光政府的違法徵收行為,讓政府的行為暴露在陽光之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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