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強拆問題永遠是繞不開的。在如今違法成本不高的情形下,越來越多的拆遷方在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為了徵收項目的順利進行,強拆行為就顯得“勢在必行,一勞永逸”。
2011年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強拆的情形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廢除了行政強拆,但是保留了司法強拆。那麼為了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獲得滿意的拆遷補償,當事人就有必要做到知彼知己,瞭解什麼時候對方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他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法院才會支持拆遷方的申請?
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都對司法強拆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司法強拆的提交材料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可知,拆遷方的申請書應當同時具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官司進行中,房沒了如何應對
如果被拆遷人已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於此時的強拆申請,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原則上不得准許”。但如果在複議、訴訟中房屋被強拆,當事人又該如何應對這個問題呢?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要學會運用,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專業律師的幫助,否則就會淪為走過場的情形。
與此同時拆遷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會恰如其分地運用司法監督手段。根據《憲法》規定,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二者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如果下級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司法監督申請。
閱讀更多 萬典法律講堂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