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強拆“違建”你要留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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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子都是“違法建築”,對於這些“違法建築”的拆除,並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也要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具體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的主體是否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可知,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執行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具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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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36條的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37條的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可知,如果要實施強制拆除必須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催告書》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並予以公告;最後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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