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強拆”解析,不瞭解的看過來!

史上最全“強拆”解析,不瞭解的看過來!

對於被拆遷人而言,提到“強拆”,可能本能地就會想到暴力強拆,而實際上強拆亦有合法、非法之分。只有弄清楚什麼是合法強拆,才能更加準確地辨別非法強拆,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法強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行政強拆”,二是“司法強拆”。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並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

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只能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象: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第65條,行政強拆的對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即沒有取得準建證進行建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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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拆應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責成拆除決定書》等行政決定。

2、催告和陳述申辯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製作《強制執行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依據《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執行拆除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

此外,根據《憲法》第5條和依法行政基本原則可知,對行政機關來說,職權法定,即我們平常理解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時,行政機關應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出現我們所說的“司法強拆”,即: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房屋依法作出裁定強制拆除的行為。

常見情形: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在徵收集體土地過程中,被拆遷人的集體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拆遷人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人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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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1、申請前的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需要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請。

2、申請: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執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真的面臨強拆,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如果提前獲得了強拆的信息,當事人一定要提前將家裡的貴重物品進行轉移,如果家中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紀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細看護。倒不是說拆遷方一定會不顧一切進行強拆,全然不顧被徵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是要防患於未然,萬一現場發生意外情況,不至於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注意看護老人、小孩,轉移貴重物品,儘可能減少損失)

第二:如果拆遷隊到來後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有的警方甚至可能拒絕出警,但是否報警、警方如何回這些行為對我們後期維權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警察是否出警,是否作為,都是後期維權很重要的證據,當事人不可忽視。(及時報警)

第三:及時收集證據。如果拆遷隊到達現場後實施強拆,在保證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況下,要及時利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留證據,方便後期維權。(及時收集和保留證據)

第四: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拒絕暴力抵抗,一來大多數情況下暴力抵抗並不能阻止財產受損,二來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當事人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拒絕暴力抵抗)

第五: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權。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儘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最好儘早聯繫徵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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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違法強拆之後如何彌補自己的損失?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講解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那麼受害人可以申請哪些賠償呢?

如果房屋被違法強拆,受害人首先可以就財產損失請求賠償,一般包括:房屋價值損失、裝修裝飾損失、被毀物品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因房屋被拆除而租房的損失、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補償等。

其次,如果強拆中出現暴力行為,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如可以申請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申請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其他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如果造成死亡的,可以申請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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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是一再強調的時效問題,申請國家賠償也有2年的時效限制,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因此,如果大家要申請國家賠償也務必要及時啟動程序,最好能聘請專業律師儘早介入,協助大家維權。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可見,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實行的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我們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侵害,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在向法院主張自己的財產損失數額時,也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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