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远,上犹法院提醒你该付清工人工资了!(2019年01期09)

吴绍远,上犹法院提醒你该付清工人工资了!(2019年01期09)


姓名:吴绍远

性别:

地址:上犹县双溪乡大石门村

案情介绍:2012年9月14日,吴绍远与上犹县某某木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某加工厂)达成木料加工协议,由某某安加工厂为其加工木料。后因吴绍远未按约定提货付款,某某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2015年7月13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某某加工厂与吴绍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上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支付有安加工厂货款51900元及逾期利息;吴绍远支付有安加工厂搬运费500元。另外,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赣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绍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上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向赣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元及利息。上犹县人民法院对郭某某诉吴绍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72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支付郭某某劳务工资10530元。上犹县人民法院对阳某某与吴绍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7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吴绍远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阳某某车辆租赁费11980元。上犹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与吴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72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61600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吴绍远仍未按期履行。经上述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2日、2016年5月26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3日、2018年10月10日

执行案号:(2015)上执字第414号、(2016)赣执0724执275号、(2017)赣0724执39号、(2017)赣0724执14号、(2018)赣0724执745号等五案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上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支付上犹县某某木制品加工厂货款本金51900元及逾期利息;吴绍远支付上犹县某某木制品加工厂搬运费500元。

(2016)上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向赣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元及利息

(2017)赣072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支付郭某某劳务工资10530元。

(2016)赣07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吴绍远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阳某某车辆租赁费11980元。

(2017)赣072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绍远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616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绍远全部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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