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银行贷款,对公账上收到了股东名义的打款,是计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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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刚成立的公司很多都会出现这种情况,要么股东不认缴出资,通过垫资来给公司补充运营资金,要么股东没有钱,先借钱然后缴纳出资,针对不同的情况我们怎么去认定涉及到股东的款项呢?会计上如何确认进行账务处理?这里我们来谈谈。

股东向银行贷款,然后对公账上收到了股东名义的打款,是计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比较好?



1、股东向银行贷款,然后对公账上收到了股东名义的打款。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是谁贷的款?这个非常重要,谁贷款谁就需要承担贷款偿还义务,至于贷款有怎么样的用途一般就不干涉了,只要按协议约定还款即可。若是股东贷款,理所当然,是股东偿还,即使最终为公司所用,银行也是找股东追偿啊,与公司无关。所以,股东向银行贷款,当然是股东偿还。

2、对公账上收到了股东名义的打款,如何做处理,关键看款项性质。

若对公账上收到股东的打款,如果说明是出资款,账户名也是该股东,那么可以作为实收资本确认股东的打款,股东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股东与银行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因为公司是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完全独立于股东的。

若对公打款不是投资款,是一般往来,体现的是公司借用股东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财务核算上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




3、收到的股东一般往来款是计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呢?

不管是通过借款协议从股东出接入的资金,还是取得股东的垫资款,均应当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与短期借款无关。哪怕是股东从银行贷款,股东要求该笔借款由银行划入公司公账上,该笔借款公司也是与银行无关的,因为那是股东借的。

短期借款核算范围,特指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也就是短期借款只能核算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均计入其他应付款,所以从股东借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



总结:股东从银行处贷款给公司用,该贷款当事人双方是银行与股东,与公司无关;股东打款给公司,是确认实收资本还是其他应付款,关键是对款项如何定性;是作为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核算,看取得借款的出借方是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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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银行贷款,然后把钱以股东的名义打款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应该如何记账?

首先这是两件事情,第一,股东向银行贷款,第二股东向公司打款。股东借款,主体是股东,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财务无需对这笔业务做处理。

如果公司收到的是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公司财务应该确认为短期借款。比如: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不过以目前银行贷款的形式来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多是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就是银行放款先放到公司的公户,然后银行再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转给公司购销合同上的交易对手,来保证贷款的用途。所以应该接着做一笔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因为现在都是认缴制,公司章程上约定好了股东出资金额,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在出资期限内把认缴的资金缴足就算完成认缴义务。所以,公司成立初期,收到股东打款,可以直接确认为实收资本,也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以往来款的形式记账。至于要采用哪种形式,要去跟股东沟通。

如果股东打款到公司公户,并且备注了投资款,那么就应该确认为实收资本,并计提印花税。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如果股东只是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让公司运营起来,并没有打算注资,可以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到公司有了收入,再对股东借款进行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没有确认实收资本,也就不用计提印花税了。当然你计提缴纳了,税局也不会反对,但对公司来说是损失。如果确认了实收资本没有计提缴纳印花税,如果被查账查到,也补缴印花税,还会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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