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近年来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效

2018年末,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孙贵生做客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对近年来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成效进行介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孙贵生介绍,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列入省政府重要民生实事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我省从2006年开始,先后实施了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截止2017年底,已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200余万套,全省有35%以上的城镇居民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了住房问题。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与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长春市涉及棚户区改造及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商住用地建筑面积实现快速增长,从2016年的约17.29万㎡,2019年3月上升至约114.8万㎡,棚改及旧城改造商住建面增长幅度约564.10%,占年度商住用地出让比例从2016年的约7.54%升至2019年的约29.38%,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覆盖程度及建设效率均实现跨越式发展。

2016~2019年度棚改土地出让

长春市近年来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效

2016~2019年度棚改土地出让占比

长春市近年来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效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与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间,涉及棚户区改造及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区域由集中区域逐渐向全市范围扩大,2016年长春市涉及棚改商住地块出让两幅集中于宽城区,土地面积约9.30万㎡,建筑面积约17.29万㎡;2017年涉及棚改商住用地出让区域扩大到二道区,土地面积约30.03万㎡,建筑面积增至67.69万㎡;2018年,长春市涉及棚改商住用地出让区域持续扩大,新增绿园和经开,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为约22.86万㎡和47.09万㎡;2019年,1-3月,已成交涉及棚改土地,区域范围继续增加,新增南关和朝阳经济开发区,截止2019年3月27日,长春年度累计涉及棚改商住用地面积约41.82万㎡,建筑面积约86.48万㎡。

2016~2019年度区域棚改土地出让

长春市近年来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效

吉林省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覆盖面之广、建设量之大、受益人之多,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近年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的成效,孙贵生概括为五大方面:

一是切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更多的家庭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是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有效拉动了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业和化工、运输等30多个相关联产业发展,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完善了城市整体功能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面貌,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实施吉林特色城镇化创造了条件。

四是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实现了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建立健全“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建后管理新机制,提升了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级党员干部一直工作在基层,战斗在一线,真切感受到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意愿,增强了亲民为民意识,有效化解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对于多年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措施,孙贵生从四方面进行总结。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每年都把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民生实事之一,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验收。地方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省上下形成了团结一致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制度保障

我省从实际出发,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等50多个指导性较强的省级政策文件,形成了完善配套、覆盖城乡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体系。注重政策的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修订棚户区改造政策,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破解资金瓶颈问题

我省采取“政府补一点,政策减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拿一点,市场筹一点,银行贷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超前做好项目储备,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作好准备;超前做好土地供应,做到计划单列、优先保证;超前做好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和“绿色通道”制度,缩短办理审批手续时间。保证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对于吉林省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孙贵生介绍,依据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房屋征收政策

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

二是土地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储备土地可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服务、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是财政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省政府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和贷款等多种渠道,对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市、县级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可以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是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等规定执行。

五是收费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收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是金融信贷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政策性信贷支持项目应当列入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进行必要的综合效益分析论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

特别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一直对我省的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如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平均每套补助2.5万元左右,省财政每年拿出1亿元用于奖补资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每套补助1.3万元,省财政每套补助1.3万元。中央预算内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计划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从2018年开始,我省通过发放地方专项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各地实施棚改的重要资金来源。

对于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孙贵生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9年全国将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财政、金融部门也将持续提供资金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督促各地政府抢抓国家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具体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坚持早开工、早见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坚持棚改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加快推进2019年棚改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等工作,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按时回迁安置。

二是积极筹措资金,为棚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加大棚改专项债券的支持力度,科学确定全年目标任务。督促各地落实棚改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工建设。

三是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

坚持以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2019年重点改造老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脏乱差的棚户区,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和主城区内的“夹馅”棚户区。

四是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则,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要以新建棚改安置住房方式实施改造;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可以继续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改造。

五是加大检查督导工作力度

坚持“抓两头、促中间”,对各地进行“点对点”指导、包保服务和跟踪督查,对重点市县和难点问题进行驻点督办,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市县进行约谈直至问责。狠抓责任制落实,切实将棚户区改造这项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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