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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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勞動合同法確實是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依法要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並且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依法要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不購買社會保險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是屬於一個違法行為,所以說我們員工應該依法申請自己的主張和權益。

首先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和單位面談來解決這個問題,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來進行補交這個社保費用,如果說工作單位明確拒絕來補交你個人的社保,那麼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勞動監察大隊就是專門針對於企業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的一個部門他介入處理以後,會要求你所在的單位來補交你的社保費用。

當然你必須要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或者是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你說的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那麼這樣的一個前提下,人家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市勞動監察大隊才會受理你的申訴和舉報,不然的話是沒有辦法受理的,因為你不能夠證明是企業單位的員工的話,那麼很明顯是不能夠來進行維權的。一般情況下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書就可以了,當然沒有勞動合同書的話,提供每個月上卡的對公賬號也是可以的。


社保小達人


個人認為您這個問題除參照《勞動法》以外,還需要參照《社會保險法》進行解決。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不繳納保險費處理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條明確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要面臨的處罰,而且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失信主體將被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以後企業的貸款、資質申請、政府採購資格審核等相關領域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如果作為一名被侵權的職工,可以採取以下程序進行維權。

第一步,向單位提出異議,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參保繳費並補齊以前漏繳部分的社會保險。

第二步,如果單位不同意,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申訴,包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仲裁等。明確要求單位參保繳費。勞動部門在查實後會向單位送達行政文書,要求限期解決。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可做出強制劃撥決定,從單位銀行賬戶直接劃轉社會保險參保費用。

第三步,如果上述手段都無法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單位,主張個人權益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右手尾戒86


勞動法的規定,用人的單位必須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說原來管的不是那麼嚴格,所以說也沒人在意,企業給自己交不交社會保險。這2019年1月份開始就有稅務部門直接向企業扣除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險了。這也就是說原來的是自願的,現在是必須的。



如果現在企業再不為員工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就直接會面臨著偷稅漏稅的嫌疑。就面臨著企業不履行稅務的要求。可能會為自己的企業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也就是說,現在社會保險是必須要交的。就是這樣嚴格的制度,再也不會給企業那種可交可不交地選擇了。
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件好事。最起碼自己的社保不會再讓人拖,不會再讓人不給交。讓自己辛辛苦苦地為企業做貢獻,到頭來還不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交沒交上,這是多麼悲催的事情。所以說,這是對老百姓最好的事情了。也是對自己今後的養老問題得到了保證。


伊春美食美客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需要更正的是,強制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維權: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告知用人單位應當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

第二、向相關部門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八十三條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申訴,要求企業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第三、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員工因未依法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核算。

希望以上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歡迎留言,關注後可隨時諮詢勞動糾紛或社保事宜。


職場老劉


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辦,就OK了啦!😄😄😄

謝謝《頭條問答》老師邀請。

用人單位拒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是依據《勞動法》辦理的。勞動法是規定勞動性質、勞動年齡、勞動時間、勞動條件和勞動保障的,與繳納社會保險基本沒有關係,與勞動合同法有些關係,真正有關係的是《社會保險法》。

對於用人單位拒絕、拖欠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處罰手段是十分嚴厲和具體的。勞動者只要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即可解決,不要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也不用走仲裁程序。其法律條款如下:

一是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4條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勞動者只要發現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就有權有資格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會依法向用人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責令限期改正書"。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決定,也是國家賦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決不可以小看這一紙"責令限期改正書“,這是具有命令性質的行政行為。知趣的用人單位會立馬糾正,且對用人單位無害有益。

這是因為社保繳費是稅前行為。

所謂無害?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費可以依法直接攤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由企業通過產品的價值轉換成商品的價格,由社會消融。

所謂有益。是企業的尊法、守法、依法行為和社會責任,有益於企業發展和穩定人心。

所以,只要是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依法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否則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是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這裡的重要法律系是欠費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就是法律的強制性行為,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此外,社保法86條、87條、88條、89條、90條、91條、92條、93條、94條對洩露社保信息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都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只要當事人投訴,餘下的事兒就是順理成章。不要以為沒人管,不敢管,這是不可能的。我不相信會有用人單位敢與法律抗衡,這是常識,且完全沒有必要。涉及到個人利益必須用法律保護。

管見了。


商世好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給你交納勞動保險。這是一種嚴重的違返勞動法的事,依照勞動法仲裁你是可以勝訴的。但按照現在的各種情形來講。你若想在這個單位上班你只能認同廠裡的這種行事,你若真的舉報投拆,那單位有的是理由讓你幹不下去,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個人意見,如有不對請見諒。


天崖浪子517


19年1 月就社保由稅務局徵收,老闆再不交,稅務局可是有執法權的。只要你老闆不傻就會主動給你交。入職一個月後籤勞動合同,一年內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一年以上不籤勞動合同視同簽訂無國定期限勞動合同,總之看你想怎麼做了。


烤本大辣子


我們倆口子在學校工作了十二年啦什麼沒給交現在我男人在學校摔傷學校還不明缺的培還不給工資現在不知道怎辦求幫助


用戶54306761244


如果遇到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它本身是違法的,因為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國家強制要求的,所以我們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權利,雖然國家在稅改夠怕引起小微企業的恐慌,發佈政策不允許各地區私自補繳追繳,但這不影響員工維護個人權利!


別鬧S


兩個辦法:

1.到社保部門投訴,申請追繳欠費;

2.如果追繳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社保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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