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補貼應該補給田主還是種糧人?

誠信郭發輝


農業補貼包含的方面有很多,比如良種補貼、種糧直補、農資補貼、農機補貼等很多方面,農業補貼的實施能起到增產增收的效果,對於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有一些農戶對於種糧直補有一定的分歧,原因是這個補貼補給誰的問題,有點說不太清。

今天小幫手和群裡一些農戶聊天,就說到了這個問題,其中不乏一些種田大戶,租了別人幾百畝上千畝地,也有部分散戶,大家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得到的答案也不一樣。

查詢了幾個省份發的通知,上面都提到了糧食直補是補給實際生產者的,也就是誰種補給誰,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為什麼會有不同的聲音呢?

如果是自己的土地自己種,那沒什麼異議,補貼自己得,是很多散戶目前的現狀。

如果自己的土地被流轉,比如土地轉包、轉讓、租賃、土地入股、託管等形式,這種情況會出現一定的分歧,土地擁有者和土地實際種植者都想要,而很多時候又沒有正式的合同,有關部門也沒有特別的約束,有時是雙方私下轉讓的,上面又不知道,這時候該怎麼辦呢?以下3點,是一些農戶討論出的結果,大家可以看看是否可行?

1、雙方在土地流轉之前就做好協商,留下字據,種糧直補歸誰要寫清楚,雙方互相同意後簽字,避免後續發生糾紛,這種情況是最好的。

2、補貼給實際的種植者,比如你家的土地租給了他人,那自己不拿這個補貼,每年按照多少租金給你,也就是說,這塊地一年承包方給你多少錢,剩下所有的東西都和你無關了。

3、補貼給土地擁有者,但是在租金方面,要有所降低,如果自己又拿了補貼,又要了高租金,這種情況下,估計自家的地很那被流轉出去。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種糧補貼是好事,而在具體實際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但是出現了問題,要解決問題,小幫手個人觀點,如果自己的地自己種,補貼肯定是自己拿,而如果土地流轉了,雙方要簽訂合同,租金自行商量,而且在合同中寫明補貼歸誰的問題,提前說好,後續就不會有糾紛了。

關於此問題,小幫手就說這麼多,如果你有其他不同的觀點或者更好的看法,歡迎在下面評論中留言,大家一起來討論。

最後問個問題:你們當地的種糧直補都是補給誰呢?你覺得合理嘛?


農民的小幫手



土地確權的目的,就是要劃清楚土地的歸屬權問題。三權分置的做法很明顯的就是為以後的土地流轉做鋪墊的。

土地法沒有修改前,土地沒我確權前,土地是由其承包人耕種的,那麼農業補貼毫無疑問的歸承包者所有。因為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屬於同一個人。

土地流轉後,就會出現經營權和承包權分離的情況。那麼以後這個農業補貼還誰來拿,就成了問題。

至於土地流轉後承包者拿補貼還是經營者拿補貼?從土地經營權證歸屬角度來說,當然還是承包者拿補貼的,但這樣經營者就會有情緒了。明明是我在種地,他承包者不懂刀槍就白拿農業補貼了呢?

是的,從公平角度來看,應該是有實際耕種的經營者來拿這個補貼。可是承包者肯定也不願意。

所以呢,這個要看情況,如果國家出臺硬性規定的話,自然無話可說,怎麼規定就怎麼辦。可是現在國家沒有,只有指導性意見,承包者和經營者互相協商解決,那就協商好了。

實際上有很多的省份已經出臺地方規定了,主要都是傾向於把農業補貼發給實際耕種的經營者手裡,比如黑龍江就是這樣規定。

農民的智慧是無窮的,在沒有地方規定出臺的情況下,除了協商也沒什麼好的辦法。要麼是土地流轉金上做文章,要麼就在農業補貼上做文章,誰也不想吃虧,只要協商出來個都能接受的方案就行了。


農村老俗話


發給實際生產者!

各地出臺的農業補貼政策裡有明文規定: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實際生產者。

如果轉包,按合同約定執行!

通過轉包、轉讓、租賃、土地入股、託管等形式流轉土地(包括鄉村機動地),且流轉合同明確約定補貼歸屬流出方的,由合同雙方按約定執行。

黑龍江省:實際生產者領取補貼!

在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的《黑龍江省玉米和大豆生產者補貼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大豆補貼政策將有所調整,

《方案》對補貼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

玉米和大豆生產者補貼的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劃範圍內玉米、大豆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的實際生產者(包括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企事業單位等)。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實際生產者。

通過轉包、轉讓、租賃、土地入股、託管等形式流轉土地(包括鄉村機動地),且流轉合同明確約定補貼歸屬流出方的,由合同雙方按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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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也同樣下發類似文件!

據悉,遼寧省委辦公廳正式印發了《遼寧省玉米和大豆生產者補貼工作實施方案》,核心內容如下:

補貼對象。合法耕地(即通過合法程序獲得合法經營權)上的玉米、大豆實際生產者(包括本地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合法的外來租種者等)。

對於土地流轉的,補貼資金應發放給實際生產者,如由土地承包者領取補貼的,有關地方政府要引導承包者相應減少土地流轉費用,真正讓玉米、大豆生產者受益。

所以,國家支持生產者領取農業補貼,如果是土地轉包的話,建議一定要在合同上白紙黑字寫好由種植者生產者來領取補貼,否則辛苦只能白白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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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糧油市場報


農業補貼一國政府對本國農業最重要的支持與保護政策,其本質是政府對農業生產、流通和貿易進行的轉移支付,但是在中國上實際變成了對擁有相關生產資料的農戶的所有權和農民身份的補貼。從農業補貼所要達到的效果上看,是鼓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油、主要畜產品的生產活動,從而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糧食等農產品供給的充足和價格的穩定,那麼農業補貼的主要是補貼給種糧行為和結果,那麼應該是補貼給種糧人,以達到激勵效果,保障種糧人的種田收益,從而提高種糧的積極性,進一步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從而形成良性的循環。

在中國,一方面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和土地託管服務在近幾年才大規模開展起來,另一方面是國家沒有明確農業補貼的方向,以及農戶在流轉和租種其他人的土地的時候,對補貼另有約定或者默認為補貼給田主,但是前兩年國家開始明確,特別是對玉米等品種,明確為種植者補貼,就是補貼給種田人,但是實際中仍然還有這種利益糾葛問題,央視頻道的聚焦三農節目就兩次報道東北農戶之間的補貼糾葛,因為,在種植面積核實的過程中,村裡面還是一般會以土地主人作為優先的農業補貼收益獲益人,特別是去年種植玉米收益大幅下降,這種補貼收入就成為了是否虧損或者虧損多少的關鍵性收入。


布瑞克農業數據


非常感謝!

對於農業補貼這個事,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各位,國家希望農業補貼給的是種糧人,實際上這也是種糧人應該得到的。然而,在政策落地時,卻很難避免田主與種糧人之間的轉包協議,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協議流轉租金問題。

  • 國家制定農業補貼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保證農產品尤其是糧食安全。從這個角度講,農業補貼自然是應該給實際的種糧人。然而,當土地發生二次流轉時,如果合同裡沒有明確此項內容,很容易因此產生爭議糾紛。所以,建議一般在土地二次流轉時,實際種糧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農業補貼補給誰的問題,不管是否會因此而導致土地流轉價格的上升或者下降,但至少能夠少一些黑洞,明晰權益,避免“相對弱勢群體”利益受到損害。

  • 對於農業比特各省市的標準還是有很大差異的,中央層面,一般每年小麥、玉米大概每畝補貼110元和105元,而其它在100元。對於各省自己附加的農業補貼,建議到鎮或者縣裡的農辦相關部門瞭解,能夠為協議制定時提供參考。

最後補充一下很多朋友關心的承包地三權分置問題:

現在農村有三塊地,一塊是承包地、一塊是宅基地、一塊是集體建設用地。其中承包地就是農業補貼直接的對象。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發佈。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發佈,也標誌著我國鄉村振興真正提上了日程。在意見的第九章“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第一條“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明確指出要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政策,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承包土地信息聯通共享。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其實說白了,對於承包地三權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權屬於農戶,在保證前兩者權益的基礎上,其它個人或者機構可以享有經營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水土博士用心貼近鄉土的博士,致力於打通產學研用,真正將技術帶入尋常百姓家,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謝謝!


水土博士


您好!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來看,國家補貼發放是傾向於“誰種地,誰拿補貼”!也就是說,我們的補貼是對種田農戶進行發放的,而不是對有田用戶發放的,你有田不種,拿著承包土地證來領補貼,是不被支持的。

有人問了,為什麼國家要這樣發放補貼?

首先,要搞清楚國家補貼的目的是什麼?國家補貼是為了支持農業,鼓勵農民去種糧,保證國家糧食產量。這是目的。

而把放棄種地的人,明顯不在這個鼓勵範圍裡。

其次,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大部分是很難賺錢的。如果再把補貼給有田農戶,那麼種糧的人會越來越少,包地種糧的人就更少了。

當然了,從實際情況來,這筆錢發給誰都一樣。

因為,在承包土地後,如果承包種植者沒有這份補貼的話,自然會要求降低租金,如果承包種植者已經拿到這份補貼了,租金自然也可以高一些。

實際情況是一致的。

只不過從國家政策和規定來看,國家是支持補貼由種植者領取的,也就是土地三權裡,享有經營權的一方是可以領這些補貼的。

如果享受承包權的租戶不滿意,完全可以通過增加租金來獲得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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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農戶對耕地的承包權和實際的經營者角度來說,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政策涵蓋了這兩類人群。過去主要是以種糧直補、農機購置補貼、農業生產綜合補貼以及良種補貼為特徵的“四補貼”,在政策實施當時主要是補給擁有耕地承包權的農戶。但隨著家庭農場、種植養殖大戶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大量出現,以更有針對性地補貼實際經營者成為趨勢。

比如,農機購置補貼對象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新疆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的棉花目標價格補貼政策,補貼是給實際種植者。糧改飼的補助對象為規模化草食家畜養殖場或專業青貯飼料收貯企業、合作社。

在牧區,內蒙古、四川等8個省區使用良種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肉牛養殖場,以及存欄能繁母羊30只以上、犛牛能繁母牛25頭以上的養殖戶,國家也進行適當補助。

除了對種地的直接補貼,其實國家政策上還有許多是固本強農型的。比如,培訓新型職業農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化農業服務組織、服務型農民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的社會化服務等等。

此外還有支持農業資源生態保護和麵源汙染防治、支持農業防災救災以及對農業大縣的獎勵政策。


三農記者董峻


農業補貼到底發給誰的問題,理論和現實往往是兩碼事,無法一概而論,“農業家內參”發過多篇文章探討這個問題。

按照政策,補貼應是發給實際種糧人的,各級政府文件也都是明確說明發給“實際種植者”。可實際上各地方糾紛很多,尤其是在涉及玉米和大豆直補的東北地區尤其矛盾突出。很多流轉土地的實際種植戶根本沒拿到過補貼。

種植方和田主出現補貼糾紛的,種植者很難爭得過田主,因為從補貼發放通道上補貼款是直接打入承包戶卡里的。

從解決問題上說,“農業家內參”極力建議種植者們要把補貼這個矛盾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明白,種植者可能約定不要補貼款,補貼發給田主沒問題,但土地流轉費要相應降低,這樣種植者實際上也不吃虧。2017年開始的一些地方政府文件也務實地提出,補貼發給實際種植者,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以合同為準。

所以,重要的事情 “家業家內參“說三遍:種植者們要把補貼約定在合同裡!


農業家內參


從目前來看,各級政府採取的手段是讓實際種植者和土地流轉者之間自己協商。

從2016年國家全面推行的農業補貼三合一就可以看出,原有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農資綜合補貼三者合併成地力支持保護補貼,並規定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因為只有真正種地的種植者才會對耕地地力進行保護。

不過,由於我國當前主要還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因此在土地的二次流轉中,承包者和流轉者往往會因為補貼的歸屬產生分歧,流轉者認為土地承包權是我的,補貼理所當然的歸我,而承包者認為政策明確規定是種地農民,你都已經出讓了土地的經營權,那麼補貼理所當然的應該給我。

為避免此類糾紛,目前最新的補貼管理辦法都明確了一條: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籤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

總而言之,目前我們的政策調控正在逐漸將農民和土地的關聯關係削弱,目的是讓真正種植者獲得國家農業保護支持,促進農業的發展。而農民身份權益的獲取一方面是通過城鎮化,一方面是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給予補償。


每日糧油


因為農業相對於工業服務業的弱勢,所以在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為了農業的穩定發展,農業補貼政策的頒佈也是必然選擇。農業補貼政策是一個很龐大複雜的政策體系,包含農產品供給、農業生態保護、農產品價格等多個方面,針對這個題目而言,我想這裡的農業補貼應該特指的是與糧食相關的補貼政策,如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

國家頒佈補貼政策的目的是保證糧食供給,維持我國的糧食安全,從這一角度來看,補貼應該給種糧人,並且在也在政策文件中進行了明確說明。但是因為多數地方的土地流轉都是村民內部自發進行,政府並不能夠完全掌握究竟是誰在種糧這一信息,所以考慮到政策執行成本,部分地區的補貼發放還是直接發放到田主而非種糧人手中。這樣一來,因為與政策違背並且損害到了種糧人的利益,所以經常會引發一系列的土地糾紛問題。

針對這種現象,究根結底,其實在於土地流轉的不規範性。在我之前的回答中已經提到過,農業補貼的歸屬應該以一個市場行為來看待,所以在村民進行土地流轉時,雙方應該補貼歸屬問題進行協商,如果補貼按照政策給種糧人,那麼田主可以適當提高地租,如果補貼給田主,種糧人也可以要求降低地租,在協商完成之後,應該根據協商結果簽署合同,這樣一來,既能夠明確利益歸屬,同時也能夠避免日後糾紛,政府也應該加快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引導農民進行規範有序的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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