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轉分公司的稅務處理

為了滿足經營需要,優化資源配置,企業集團可能將現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變更為總分公司形式。這種變化會有哪些不同方式?財務如何處理?(假設為全資子公司,每種方式均滿足該方式下的相關法律條件)子公司變分公司有三種方式。

方式一:註銷子公司後新設分公司

此方式下,企業先註銷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原有資產組建分公司。

子公司註銷時,應清算並分配剩餘財產。子公司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並將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計算清算所得及清算所得稅。

子公司分配財產時,處置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類固定資產,按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分配財產時涉及房地產,子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母公司應就受讓的土地、房屋繳契稅。

方式二:吸收合併(企業所得稅按特殊重組處理)後新設分公司

母公司根據公司法吸收合併子公司,以子公司原有資產組建分公司,子公司解散但無需進行清算。

如交易按特殊重組處理,屬於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母公司接受子公司原有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子公司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子公司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繼承。

子公司存在虧損,不可一次性彌補,在稅法規定的剩餘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母公司彌補的虧損限額=子公司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營改增後子公司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將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如涉及房地產,對子公司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母公司時,暫不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對母公司承受子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免徵契稅。

方式三:吸收合併(企業所得稅按一般重組處理)後新設分公司

交易按一般重組處理,母子公司都應按子公司清算處理。母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子公司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子公司虧損不得在母公司結轉彌補,但母公司對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作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後續期間需注意資產入賬價值和計稅基礎差異。

涉及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處理同方式二。

建議:執行第二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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