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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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認為律師沒有底線,只要給錢能給任何人辯護,哪怕是十惡不赦、罪惡滔天的大“壞人”。從表面看起來確實也是這樣,被告席上的“壞人”邊上似乎永遠都坐著一個“道貌岸然”的律師。

可是作為律師,可以負責任地講,事實上絕非如此。為“壞人”辯護才是律師最核心的使命和價值。

不信?往下看!

未經終審判決前,沒有誰確定是“壞人”

先來聊個案子吧:盧榮新強姦殺人案,案號是(2016)雲刑終262號。

2012年9月10日,補角寨的婦女鄧某某去自家地裡勞作,到了晚上7點多還沒回家,家人尋找一番後,在地裡找到了她的屍體。同村村民盧榮新被認定為重大嫌疑,他不僅在事發地點多次逗留,而且身上還有傷。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以及訊問,認定案件事實是盧榮新尾隨鄧某回家,並於途中將鄧某拖到草叢中強姦,在鄧某反抗過程中,為掩蓋罪行採用扼頸、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鄧某死亡,並用被害人的鋤頭挖坑將屍體掩埋,後把鋤頭丟棄在附近小河中逃離現場。核心證據有被害人使用的鋤頭以及鋤頭柄上的DNA、被害人的屍體檢驗鑑定報告以及一些證人證言訊問筆錄等。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盧榮新採用暴力手段強姦婦女,非法剝奪被害人性命,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盧榮新成了人們眼中的強姦犯、殺人犯,十惡不赦的大“壞人”,父母被人指點,兒女被人恥笑。但只有盧榮新自己知道,事兒不是他乾的!在一審判決後,盧榮新提起上訴,雲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盧榮新二審的辯護律師楊洪通過梳理案卷資料,認為認定盧榮新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缺陷,相關核心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存疑,最後決定為盧榮新做無罪辯護。

在二審期間,律師請求對證據重新鑑定獲得支持,經高院更換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後,一審中的核心證據大部分被依法予以排除,包括鋤頭柄上盧榮新DNA的鑑定報告、被害人屍檢報告、盧榮新有罪供述、盧榮新的作案時間等。另外,還有不少證據存在調查取證明顯不規範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在新的屍體鑑定中還提取出了死者丈夫以外的DNA,確認不是盧榮新的。

隨後二審宣判,改判盧榮新無罪,不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2017年1月,本案真兇洪樹華一審宣判,因其不滿18週歲,被判處無期徒刑。

從2012年九月底被帶走,到2017年1月6日被無罪釋放,四年多里,盧榮新一直都揹負著“壞人”的惡名。的確,當時的事實和證據確實能讓大部分人失去理智的喊打喊殺。

但律師不行, 如果律師這個行業也從一開始就認定他是“壞人”,是一個強姦殺人的惡魔,和普通旁觀者一樣被情感和道德左右,不為他辯護,或者基於社會輿論不敢為他辯護,而把這樣一件大案自證清白的工作交給還坐在被告席上的盧榮新,試問他能做什麼?

我們難道指望一個以務工務農為生的普通人,去梳理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都理不順的法律程序,去研究藏在等身高的案卷中的瑕疵漏洞,去嫻熟的應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去在茫茫法海中檢索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最終在基於縝密的證據法律邏輯下決然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嗎?

只是費力,徒增冤魂罷了!

這些事兒還必須得由律師來做,它是這個行業與生俱來、責無旁貸的使命。他們必須清醒的認識並堅信“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訴法第十二條規定)。

的確,在經人民法院審判之前,基於防止執法、司法權利集中,國家設置了多道關卡保障司法公正。從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最後到法院審判階段,其中審判階段實行兩審終審制,這也就意味一個“壞人”在最終審判前,起碼要經歷三個階段。而大家都明白,在實際生活中很難確保這三個階段都不出問題,但是不管那個“壞人”也好,還是他的家屬也好,甚至包括公檢法,沒有一個人或者機構能從始至終全程參與“壞人”伏法的全過程,除了律師。

律師要做的,不僅是為那個“壞人”辯護,還得去監督,去儘可能的確保在最終審判前的每一個階段不出現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枉法裁判的情形,確保“壞人”的壞是真正的壞,而不是人為的壞、強加的壞和莫須有的壞。

所以,律師從來都不是為“壞人”辯護,他只是在為一個可能涉嫌犯罪或也可能是被無辜冤枉的“人”去辯護,而這兩種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天壤之別。

在經法庭判決後,也不一定就是“壞人”

大家都不愛看法條、聽道理,那就講個故事吧。

1994年8月5日的下午,某地在農田裡發現一具被姦殺的屍體,經查證遇害人是當地工廠的女職工。屍體發現後,當地公安機關非常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始調查。在對受害人工作單位進行詢問時,工廠看門大爺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說最近有個平頭青年總來工廠轉悠,還悄悄騎一輛藍色自行車尾隨過工廠女職工,他還抓到過這個平頭男青年偷窺女廁所。後續調查中,發現好多女職工都確認了最近確實有這麼個可疑的男青年。不久後,就有警察發現了符合眾人描述並且騎藍色自行車的男青年,並抓捕了他。在公安機關高強度的審問之下,男青年承認了自己強姦殺人的事實。

這個案子從事發起半年多時間便出了判決,男青年被判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久之後就被槍斃。

這男青年,名叫聶樹斌。

聶樹斌案經二審終審後被判處並執行死刑,除了審判監督程序外,司法程序算是走盡了,可即便如此,就能斷定他是“壞人”嗎?基於他是“壞人”,律師就該放棄辯護嗎?

不!

聶案辯護律師陳光武、李樹亭沒有選擇放棄,他們堅信聶樹斌是無辜的,從程序和實體出發,在眾多律師、媒體人的幫助下,孜孜不倦將近20年,最終在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聶樹斌無罪,聶樹斌被錯殺20多年後沉冤昭雪。

很多案子,就連經驗豐富的警察、法官、檢察官,都不能保證自己不會犯錯,何況在民意沸騰下的普通民眾。

但如果律師也困在這個帶有嚴重個人感情色彩、情緒化的稱呼下,不為“壞人”辯護,那類如聶樹斌案,就可能永遠都無法真相大白了!

所以,被審判確認之後的“壞人”,如果律師相信他無罪,必須站出來去為他們辯護,因為律師天然有對抗公權力、守衛這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屬性。

是壞人,也要“罪有應得”

“這個人是殺人犯,直接槍斃就好了,殺人償命!”

按照這樣的邏輯,如果一個人拿水果刀捅死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是不是應該立馬被拉出去槍斃一萬次?如果確實是這樣,那那個眼看母親受辱拔刀殺人的於歡是不是也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也許當你看到第一句話的時候答案是肯定的,再往下看到“於歡”兩字的時候答案則可能就否定了,因為你知道於歡沒有被判處死刑。於歡案二審法院最大限度還原了整個案情,在此基礎上通盤考慮天理、國法和人情,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是啊,施加暴力沒有好壞之分,但施加暴力的原因有善惡之分。如果對因善而施暴的人和因惡而施暴的人處以同樣的刑罰,那如何符合我們傳統道德觀裡的“罪有應得”,又如何符合刑法基本原則裡的“罪責刑相適應”。

話雖如此,但因善因惡從來沒有具象可視的參考標準,因此在刑法之外,還出臺了一系列儘可能具象可視的、能配合解讀和量化的刑法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一旦有了標準,就需要去匹配標準,這也正是律師要做的工作,讓真實的案情匹配真實屬於他的標準,儘可能找到足夠多的細節和情節,讓天平儘可能的公平。而這也就是於歡刺殺辱母案二審中,辯護律師以於歡正當防衛為其做無罪辯護的原因。

我們不能隨意把每一個殺人的人判處死刑,也不能隨意把每一個殺人的人都當成正當防衛。

確定是“壞人”的情況下,律師要做的是在法官高高在上的裁判權下,在沸騰民意的預設審判下,竭盡所能的去檢索法條、判例,去檢查梳理證據,去提供情節依據,最大程度的獨立的還原事情的真相,讓“壞人”罪有應得。

要不然呢?只要他殺人,你就去殺他?你和他又有什麼區別?

我們都應該且必須認識到,對一個人的不公,哪怕是“壞人”,都是對這個社會所有人的威脅。但是,如果一個社會收拾一個壞人都收拾的章法有據,那才是真的的法治社會。

如果律師不去辯護

如果律師不去辯護,不是壞人的人會被冤枉成為壞人。

如果律師不去辯護,被冤枉成壞人的人永不能昭雪沉冤。

如果律師不去辯護,防衛過當很有可能就會成為故意殺人。

只有律師不懼輿論、不困成見、竭盡所能的為“壞人”辯護,這個社會最後一道公平正義的防線才算真正得以堅守!

請放膽讓律師為那些“壞人”去辯護,他們捍衛的不僅是那個“壞人”個體的公平正義,而是這個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法治基石和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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