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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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土地經營主體不同。



土地承包是指村集體按照法定程序,將村裡的耕地依法承包給本村村民,村民在取得承包地以後,按照承包合同進行經營管理。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承包地,對於農村耕地,只有本村民村民才有權利去承包,外村人是不能獲得承包地的,而且這個承包地是村上無償提供給本村村民使用的,村民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經營土地,取得的收益歸村民個人所有。



在農村,現在大多數人都以務工為主,已經很少有人專門留在村裡考務農為生了,這樣一來,農村大量無人耕種的土地就被荒廢。所以,進行了土地確權,將土地三權分置,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承包權、經營權歸農戶,這樣一來,農戶就可以把荒廢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別人耕種,自己即獲得流轉費用,還保留著土地承包權,不用擔心會失去土地。在土地流轉以後,流轉者按照合同規定經營土地,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簡而言之,就是農戶從村集體承包到土地,然後把土地流轉給別人經營,就是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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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著本質的區別。可以說,土地的承包是公對私的行為;土地的流轉則可以是公對私,也可以是私對私的行為。

土地承包,是村委會依照國家的政策將村集體的土地發包給符合政策的農民。同時,村委會作為發包方需要承擔正常發包的權利;而作為承包方的村民,也需要盡到承包方應盡的義務。對於這一點,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

土地流轉,分為兩種。一是村委會把屬於村集體的草原、荒地、荒溝等承包地之外的村集體土地對於進行發包的過程。這個發包和土地承包是兩個概念,這個土地流轉是需要交納流轉費用的,而且這個發包可以是村委會對村民發包,也可以是對村集體以外的成員發包。

二是農民把自己確權的土地對外租賃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是私對私,既村民對租賃人;也可以是私對公,比如村民對租賃的企業或者機構。

因此,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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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所擁有的土地發包給其成員使用的行為。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土地流轉後,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不變。承包權歸承包者所有的權屬不變。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區別在於:

1、取得的方式不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動取得,無償使用。

土地流轉經營權是協商取得,有償使用。

2、擁有的權利不同。土地承包權擁有依法自主處置的權利。

流轉土地經營者處置土地的權限受限於土地轉讓人。

3、取得的順序不同。先有承包行為,在此基礎上,後有流轉行為。

4、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不同。土地承包主體一般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土地流轉中承轉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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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觀臆想,提問者應該是問土地流轉,土地轉包有什麼區別?

當前,城裡人最關心的是農村怎麼深化改革,為什麼三權分離。為什麼第二輪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3O年不變後,出現了土地流轉,土地轉包,土地入股三種經營方式。對土地入股的摡念他們自認為好理解,而對土地流轉和土地轉包認為是一碼事。分不清,搞不明。所以我認為這是一個城裡人提出的問題。

但這個問題確實不好答,涉及到許多的政策,理論。要祥敘需洋洋萬言。有時理論家也難免講錯。讓城裡人自學又費神,費時。怎麼辦?確實有一個簡答為好。

我冒著被批不懂裝懂的危險,給這位城裡的朋友擺個龍門陣。錯了請別責怪。

根據我們的實踐告訴你,你慢慢領會。

土地轉包。多指一家或多家農民與前來創業的老扳之間面談,完成邀約和承諾。完成經營權轉包合同和具體實施。政府只作穿針引線的服務工作,不擔責。這種轉包形式的有效期不長,違約責任處罰不重。而且容易發生扯皮。哪一方處於弱勢,哪一方都害怕起糾紛。所以在實踐中只是針對本村範圍內使用較多。對外,村支部和村委會都不願去推行。

土地流轉是大面積和超大面積的實施。最低面積是8O畝以上。政府要擔責。要全程實施服務和監督,監管。他有一個載體(或稱為單位,部門)。叫現代農業園區或現代農業發展公司。由他掌握土地資源。既對農民服務,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收歸起來,政府對農民發土地流轉證。流轉金由政府每年定時打入農戶的一卡通。省事,省力,農民有保障。信得過。不會發生扯皮。所以農民很歡迎這種方式。他更重要的工作是搞好土地的再發包。因是一個專業的班子。能力強,有專門從事農業的領導,更有各種專家,有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高文化人才。懂政策,懂法律,懂專業技術和知識。他們能對創業者的項目進行有效評估,調研。有權對其驗質和驗資。所以招商引資,發包的成功率很大。所選項目也容易成功。當然也有創業失敗的,老扳跑路的。但也無多大風險。因土地你拿不走。只損失收益而己,決不會損害到農民利益。農民那點流轉金。政府完全有能力在農業開發金和農業補貼中預留出來。手中有了土地資源,就有了做大農業的底氣。工作認真。成功的遠遠大於失敗的。所以我們鎮土地流轉的效果好得很。歡迎大家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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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土地流轉很流行,很多農民都將自己的土地進行流轉,這樣就可以得到租金,更是每年都可以得到一筆固定的收入了。沒有後顧之憂後可以放心進城打工去了。那麼土地流轉跟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老農為大家講講。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大家都知道現在的農村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民正是靠著這個得到了承包地,可以說靠著承包地是養家了一家人了。而土地承包指的就是農民從村集體承包下來土地自己耕種的。

其實土地承包跟土地流轉都是得到土地進行農業生產,區別就是在於土地承包是從村集體得到承包地,而土地流轉是從農民的手裡得到土地進行耕種。

而土地承包跟土地流轉從本質上來說的話,土地承包能夠享受到的權力更多一些。現在對於土地都是三權分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的,但是農民通過土地承包是可以得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

然而土地流轉得到的只有土地的經營權,是得不到土地的承包權的,這就是兩者最大的區別了。而農民朋友也不要將土地流轉跟土地退出混在一起,土地流轉是一件好事,旨在合理優化配置土地,讓不種地的農民有錢可以領,而沒有土地的人可以得到土地進行種植的。

其實說白了土地流轉就是將土地租給別人耕種,而土地還是屬於自己的承包地,是別人搶不走的。反正只有土地的承包權還在自己的手裡,可以說土地就還是自己的。

總之,土地流轉是農村土地的一種趨勢,大家不願意種田了也可以將土地流轉出去的。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呢,都說說吧。


深山老農民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說起。

首先說,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就是說的土地的集體所有權。

那麼經過第二輪土地承包,集體把所有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承包給了當時屬於集體內部的村民(這個是有條件的),那麼承包到土地的成員就有了土地的承包權。這次土地確權就是依據這個確定的。

農民把自己確了權的土地又以合同的形式轉讓給別人經營,那麼得到土地經營的人就有了土地的經營權,這樣就形成了土地的流轉。

目前倡導的土地的三權分置,就是這個意義。

講了這些,只是我的理解,不代表政策,如有差錯,歡迎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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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的承包與土地的流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農村土地的承包是農村集體組織內的組成農戶成員獲得的按一定方式的集體土地分配。這種分配權只有農村集體內的農戶所擁有。具體分配原則是以分配產生時的各農戶家庭的農村戶口人口為基數,以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總數平均分配,是一種無償的權力分配,其中沒有明確的經濟聯繫。所謂土地的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內的農戶家庭在取得集體土地的承包權以後,因為各種原因自身無力或者不願意耕種,而把自家分得的承包地轉包給第三方耕種經營的行為。這種流轉經營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國家提倡保護的。這裡面的流轉承包的第三方沒有身份的限制,既可以是本集體內的農戶,也可以是集體外的,既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地的。這種流轉是有經濟聯繫的方式,受流轉者一般要以一定的費額從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是一種有償的轉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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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權和土地承包權,他們有權利大小的區別。

我們要站在所有權的角度,來看待承包權,經營權,和流轉權。我國的農村土地權利歸集體所有,村民有承包權後,才會有經營權,流轉權,相對來說承包權大於,經營權,流轉權,所以說承包權大於流轉權,所有權大於承包權。


老頭156934080


不一樣,土地承包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享有的家庭承包權,和其它方式承包權(三分之二集體成員同義有承包費,承包費歸本集體成員共同所有。流轉是保留承包權,向外轉樣經營權。所有所是本集體成員包括(組,社,)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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