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免費更換",更換貨物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企業發生


一、業務案例

我公司對外銷售一批電器材料,客戶收貨後發現部分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我公司將用同款電器材料進行更換,同時,原客戶已收存在質量問題的電器材料,公司也不再收回。

那麼,重新更換的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二、政策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節稅解析

如果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未確認收入的產品發生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當然,如果產品屬於消耗型的,不需要收回,則:

借:銷售費用

貸:發出商品

2.如果已確認收入的產品發生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按退回產品的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當然,如果產品屬於消耗型的,不需要收回,則: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成本

同樣道理,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質已經在銷售時獲得,發生維修或更換時,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均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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