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核安全法》與核安全知識15問

【科普】《核安全法》与核安全知识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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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核安全法》

發展核能不僅有利於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應對環境汙染與氣候變化問題,還將促進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開發核能必須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2018年開始施行的《核安全法》通過制定嚴格的措施,保障核事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捍衛國家安全、維護公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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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核安全法》与核安全知识15问

1、國家安全體系包含哪些內容?

國家安全體系又稱“11種安全”,包含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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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對核設施、核活動、核材料和反射性物質採取必要和充分的監控、保護、預防和緩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於任何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自然災害造成事故發生,並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情況下的放射性後果,從而保護公眾、從業人員和環境免受不當輻射危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什麼時間、由哪個機關頒發的?

2017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9月1日發佈《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4、《核安全法》的重點內容包括哪些?

規定了確保核安全的方針、原則、責任體系和科技、文化保障;規定了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資質、責任和義務;規定了核材料許可制度,明確了核安全與放射性廢物安全制度;明確了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核事故信息發佈制度;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明確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主體、範圍;對核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做法作出明確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出懲罰性條款,並對因核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作出制度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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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製作《核安全法》的目的是什麼?

為了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6、我國核安全觀是哪六個字?

理性、協調、並進。具體表現為: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權利和義務並重、自主和協作並重、治標和治本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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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設施營運單位如何確保安全?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設置核設施縱深防禦體系,有效防範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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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安全法》中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管理有什麼要求?

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論證,合理佈局。國家根據核設施的性質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對核設施實行分類管理。

9、核設施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廢物怎樣處置以確保永久安全?

核設施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

10、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公開哪些與核安全有關的信息?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公開本單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核設施安全狀況、流出物和周圍環境輻射監測數據、年度核安全報告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11、哪些人可以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

12、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哪些準備工作?如何開展核應急工作?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備,開展應急工作人員培訓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核事故應急知識普及活動,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開展核事故應急演練。

13、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流程是怎樣的?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按照國家核事故應急預案部署,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核設施營運單位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如何處理對危害和散佈核安全虛假信息構成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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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家建立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寫入《核安全法》的第幾條?具體監督哪些?

第七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核設施集中的地區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向核設施建造、運行、退役等現場派遣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核安全監督檢查。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究開發,保持與核安全監督管理相適應的技術評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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