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遗产却不能继承!原来“遗嘱”与“遗赠”不一样

俗话说“隔辈儿亲”,老人大多宠爱孙子女,现实中也有将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交由孙子女继承,一些孙子女拿着爷爷奶奶留下的遗嘱理所当然地认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就归己所有了。然而,让人容易忽略的是,如果孙子女未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二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该项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来看看现实中的真实案例:

市民小赵的爷爷老赵特别宠爱小赵,早在几年前就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合法财产由小赵继承。

老赵去世后,小赵既不吭声,也不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在老赵去世一年后,老赵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其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赵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合法财产由小赵的父亲和老赵的女儿共同依法继承。


有“遗嘱”,遗产却不能继承!原来“遗嘱”与“遗赠”不一样


“遗赠 ≠ 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虽然形式表现为遗嘱,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赵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留给小赵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本案中小赵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综上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发起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有“遗嘱”,遗产却不能继承!原来“遗嘱”与“遗赠”不一样


公证员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视遗赠有效期的问题,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

通常的做法:

一是 向其他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告知他们自己手中有“遗嘱”,愿意接受遗产;

二是 撰写一份声明接受遗赠意思,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三是 直接办理遗产的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遇到类似情形,切记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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