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
2 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週期同計量週期。
3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4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5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週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 本週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② 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③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④ 本週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⑤ 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⑥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⑦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⑧ 應抵扣的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金額;
⑨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⑩ 本付款週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後,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
7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要求付款通知送達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8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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