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张波诉被告秦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林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被告秦艳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波人民币5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秦艳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艳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秦艳军
性别:男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410581198507147035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任村镇西坡村75号
立案时间:2015年1月9日
执行案号:(2015)豫0581执230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林姚民初字第37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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