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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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的,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的使用權由該戶口下所有家庭成員共有。如果戶主是老人,且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其他家庭戶口下成員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對於這一點大家不用擔心,不會因為老人去世,農村的宅基地就不作數了,不會被村集體收回。

如果老人去世且該戶口下沒有相應的其他家庭成員,其子女的戶口或親人的戶口遷出到城市之中,那麼當老人去世以後,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可以通過繼承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不能繼承,但是按照我國現行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就相當於其繼承人變相的擁有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通過繼承來的房屋只能用來居住或者一定範圍內的修繕,不能擴建重建或者改建。因為改建擴建或推倒重建的話,都必須重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證,但因為戶口不在農村地區是無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所以如果對老宅子進行改擴建或推倒重建的話是不允許的。

如果老人去世,且該戶口下沒有其他家庭成員,而且也沒有合法的繼承人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像那些五保戶一類的單身老人,當他們去世以後,其宅基地的使用權會被村集體收回,進行重新分配。

所以老人去世所留下來的宅基地使用權作不作數,要分幾種情況來看。如果在老人戶口下面有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況下,該宅基地仍然歸其它家庭成員所共有,不會被收回。如果該戶口下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況下,但是有子女在城市地區,那麼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其房屋的所有權益,由子女來繼承。如果該戶口下沒有其他家庭成員,且沒有合法的繼承人,那這塊宅基地會被收歸集體所有。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您喜歡我答案的話,歡迎點贊評論關注,如果你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說說您的觀點,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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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提問,作為基層的村建國土工作人員,覺得對宅基地的相關知識還必須進一步加大科普的力度。本回復最核心的一個觀點是:

農村老人過世後,後人繼承的不是宅基地,而是老人的農村房屋。

一、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後人繼承的是農房的產權。

農村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即所有權為集體),農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是利用的使用權。宅基地不能繼承,是繼承的建在其上的農房。因宅基地和建在上面的房屋是緊緊連在一起的,所以地隨房走。只要繼承了房屋的產權,宅基地自然歸繼承者所用。

二、老人過世後,應及時完成房屋產權繼承過戶,從法律層面確認繼承人的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登記確認,就是大家口頭說的拿到房產證本本,繼承人的相關權利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相應的宅基地的使用也就得以正式確認,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特別是在涉及農村房屋拆遷和宅基地有償退出時,才會有相應的保障。提問中的“還能作數”不能只停留在人們口頭上的、約定俗成的“作數”上,一定要以“本本”(產權證)為準。

三、對繼承的農房,要及時維修修繕,保住了房才能保住宅基地的“地”。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房滅失後,宅基地將由集體收回。可見,保留住房子是多麼地重要。對非農戶口繼承的祖宅來說,不能進行翻建、改建和擴建,但只要不涉及改變建築結構,是可以維修修繕的。當然,如果老人在世時其農村的老房已經滅失了, 也就不存在繼承其農房和保留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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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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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是否能作數。還是需要看具體的宅基地情況的,比如說宅基地上有完整的建築物,或者宅基地上是危房或者房屋已經倒塌,再或者是老人沒有親戚和子女,不同的情況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1、宅基地上有完整的建築物。宅基地上有完整的建築物,也就是有完整的農村自建房。只要是子女想繼承或者是沒有子女但是其親屬要繼承,是可以繼承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和名義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

因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歸屬於過世的老人的,有所有權就可以繼承,這也符合《物權法》和《繼承法》的規定的;而對於宅基地來說,所有權在村集體,過世的老人只是有使用權。在老人過世之後,使用權其實就已經被收回了。但是因為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特殊屬性,所以可以名義上繼承已經被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權的。

2、宅基地上是危房或者房屋已經倒塌。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處於危房或者倒塌了或者根本就沒有房屋的話,是否能繼承還是有些區別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危房了,也是能繼承。但是即便是繼承了您也不能進行翻建的。除非您的戶口和過世的老人在一起,否則您繼承了也沒什麼用。您不能提供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不能提供完善的審批材料,翻建是不可能的。這種情況下建議您向村委會申請有償拆除,還能獲得一些危房拆除補貼的。

對於房屋倒塌了或者根本就沒有房屋的話,這樣的宅基地其實就已經被村委收回了。您是不可能繼承的。主要原因在於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空閒超過兩年,村集體就可以合法的收回宅基地進行再次分配了。

3、老人沒有親戚或者子女的話,那麼在老人過世之後,就沒有繼承人了。這種情況下最大的可能就是村委會收回房屋和宅基地,進行再次進行宅基地的分配了。

所以,對於過世老人遺留的宅基地是否能夠作數,還是需要看宅基地的具體情況的。您看看您的情況和上述的那種情況符合。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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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首先我們需要弄明白的一點就是,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我們村民通過提交申請蓋房手續等材料以後,經過村委會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以後,我們才擁有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才可以根據要求,在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建造屬於自己的房屋。這裡所說的老人過世以後,農村的宅基地歸屬問題,根據房隨地走的原則,你繼承了老人的遺產,就擁有了房屋的產權,那麼,在房屋沒有倒塌之前,你也就擁有對該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如今關於宅基地的政策明確規定,宅基地是以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確權的。也就是說,一戶人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家庭卻因為種種原因,合法地擁有多處宅基地的使用權。其中,大部分一戶多宅的現象就是上一輩的老人去世以後,老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他的後人合法繼承。

宅基地作為村集體所有,雖然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與其地上的建築物又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所以作為老人的合法繼承人,在老人過世後,就變相地擁有了該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當然,老人過世後該房屋依據法律規定,不能翻建,只能維修。等到房屋無法居住直至倒塌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才會被村裡依法收回。

我們村就有兩家在宅基地問題上出現兩種不同結果的,同樣是老人過世以後留下的房屋,一家沒有上心,在前幾年夏天的雨季中淋塌了,因為房屋倒塌之後,他家清理了一下雜物,在該宅基地上開成了小菜園。這不,去年農村土地確權的時候,被村裡依法收回。

而另一戶村民在老人去世之後,看到老祖宅年代已久,就將房屋修繕了一下,將屋頂的小瓦換成了大鋼瓦,還將原來的外牆重新用水泥抹了一遍,如此一來,就不怕風吹雨淋了。這不,該老祖宅下的宅基地還是歸自家使用。

當然,農村還有一些沒有子女的孤寡老人,他們生前屬於五保戶,在他們過世以後,由於沒有繼承人,而且在世的時候也屬於村委會供養,住進養老院,這種情況下,老人去世後的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權,就會被村集體收回。

綜上所述,你如果想在老人過世後,合法擁有對老人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老人在世的時候,申請將老人居住的房屋翻建一下,這樣不僅老人在世時能夠住上新房,而且老人過世後,房屋一時半會兒也不會出現問題,你就合法擁有了該房屋的使用權,同時宅基地也就自然歸你使用了。你說是不是這個理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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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立的,因此,農村老人過世,按照實際情況,如果戶口上還有其他的人,則宅基地使用權由剩餘人口繼續享有。如果原戶口上其他人已經將戶口遷出,原則上集體是要收回重新分配的。

不過宅基地往往並不是獨立存在的,宅基地上面基本都是由建築物的,也就是老人的房產。房產和宅基地不同,它是屬於個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就會涉及一個問題,戶口沒遷出的不用說,但戶口遷出的,就會涉及到對老人房產的繼承,如果宅基地被集體收回,那麼房產該怎麼處理呢,畢竟房子不能脫離宅基地而單獨存在。



作為戶口遷出的人口,其實在繼承房產的同時,也繼續享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繼承人想要對房屋進行重建或修繕可能行不通。當房屋不具備居住價值後,宅基地將會被集體收回。當然,每個地方政策可能會存在一些差異,具體還請諮詢所在地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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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我的理解是農村老人去世,原來的宅基地能否繼承?這個問題有幾個方面要說明。第一繼承人是否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第二,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分離的。也就是說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房屋所有人使用。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也不能繼承的。第三,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本人是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法規定是可以繼承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繼承人使用。如果房屋消失,本人又有一戶一宅住所,宅基地集體就收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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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答案是肯定的,必須作數。



關於你問的這個問題,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子女是第一合法繼承人。

如果家中2位老人都去世了,房屋和宅基地的繼承,按照農村的習俗,第一繼承人是老人的兒子,其它人沒有繼承權。

如果老人沒有兒子,是獨生女,那麼女兒順其自然是第一繼承人。有權享受繼承權。

但是,不管怎麼說,如果子女多,當家中2位老人過世後,對於宅基地,還是子女座在一起和氣解決,畢竟是一奶同胞。

這正是,幹裡捎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方,萬里長城今又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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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了,農村裡面的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老人過世了,農村裡面的宅基地作不作數?針對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都不瞭解,農村裡面的宅基地是針對於提供給農村裡面的村集體成員使用的。

老人過世後,宅基地有什麼關聯嗎?

針對於題主想問的問題,我們似乎不太明白。老人過世之後,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我們似乎大概能夠猜想得到題主想問的問題,就是老人過世之後,他的宅基地還能夠繼續使用嗎?

在宅基地方案裡面是不能夠再使用的,因為宅基地法案明確的指出來,宅基地是針對於農村裡面提供給村集體成員使用住宅用地。

那麼針對於老人已經去世的情況,如果他的後代或兒子戶口不在農村裡面,就不能夠再使用老人的宅基地。

房子不等同於宅基地

有的人會認為農村裡面老人過世之後,那麼這些房子在法律上面來說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有繼承的人使用,不管繼承人的戶口在哪裡,在農村還是在超市,都可以繼承這些房屋進行使用,行使使用的權利。

但是對於宅基地可能有不太瞭解的情況,認為在基地也是房子的一部分。

但是實際的情況,房子不等同於宅基地。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的土地,那麼它是無償的提供給村民或者村集體成員使用的住宅用地

而房子只不過是附著於宅基地上面的財產是根據繼承法裡面我們是有權利繼承這個遺產的

個人財產房子是屬於個人財產,所以繼承的時候我們繼承的是房子的主體使用權。

並沒有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個就充分的說明了,當我們農村裡面的房子如果倒塌了之後,那麼使用者想要繼續使用這個宅基地,就得看是不是農村裡面的人了。

如果戶口不是農村裡面的人,那麼當房子倒塌過後,宅基地你就不可以再繼續使用,也沒有辦法申請再重新蓋房子。

所以根據以上兩點,我們覺得如果農村裡面的老人去世了,那麼宅基地就應該回歸到村集體當中。



如果老人的後人還想繼續使用,就必須符合農村裡面宅基地用地的申請要求,各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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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的農村宅基地,還能作數嗎?



對於這個問題來說,其實不知道什麼是農村宅基地的性質。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對於農戶來說,只是無償的使用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有在農村宅基地上蓋了樓房以後,才可以無償的永久性的使用,直到房屋不在擁有的情況下。

對於農村宅基地來說不可以進行買賣,除非本村的村民可以進行商討性的買賣,對於外村以及城裡人不能到其他的村或者是農村進行買賣宅基地,這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不能夠進行自由買賣,不能在市場上進行流通。



對於農村去世的老人來說,宅基地如果上面沒有房子的情況下,村集體可以無償的收回,如果在宅基地上還存在的房屋,可以有親戚或者有血緣關係的人或者指定的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繼承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對於宅基地的所有權是不可能進行繼承的。這就是這一地的特殊性,其使用權隨著房屋走,只要房屋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性的。

對於題主說的農村老人去世以後,單純的宅基地的問題,是不是能作數?其實只是說是不是可以繼承,或者是繼續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問題。對於單純的宅基地問題是不能作數的,如果上面有房屋的情況下,其使用權是可以作數的。如果是遇到拆遷的情況下,只能給予房屋進行補貼,對於宅基地的補貼款歸村集體。



總之,對於農村老人去世以後,其宅基地的歸屬問題,如果上面有房產的情況下,由其法定的繼承人進行繼承。也就是說繼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畢竟宅基地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使用權隨著房屋的主人變換而變換。如果單純的是宅基地的情況下,村集體可以無償的收回,在這方面有國家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宗元


首先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村集體成員擁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老人都去世後,你問的問題可能存在的情況:

1.老人生前以自己名義批的未蓋房宅基地。因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根據一戶一宅政策,老人去世後,該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由村集體收回。

2.老人的宅基地上蓋有房屋。根據我的理解,如果其繼承人都是本集體的,是可以繼承使用至房屋損壞後由集體收回土地的(如繼承人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可以申請將該宅基地批給自己);如果其繼承人都不是本集體的,只能繼承地上房產部分,而村集體可以要求繼承人將房產賣給本集體人,不然直接收回土地(看到過這樣案例);如繼承人有的是本集體的、有的不是本集體的時,可以將房產作價賣給本集體的繼承人或非繼承人,然後再進行財產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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