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特殊涉稅處理

1、增值稅

融資租賃服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或債券利息作為計稅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業務,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承租方在銷售資產的環節不交增值稅。

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2、企業所得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在承租方出售資產環節不交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購買資產簽訂的合同不繳印花稅。

4、契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資產為不動產的,承受承租方資產的金融租賃公司要交契稅,承租方回購時不交契稅。

參考政策:

1、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3、財稅【2015】1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4、財稅【2012】8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5、《企業會計準則21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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