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收入總額法與淨額法確認

A.現金流的總額法與淨額法

在《現金流量表》中已有總額法和淨額法的運用,新收入準則引入到《利潤表》中,稱為收入總額法與淨額法。它們有何區別?

《現金流量表》:總額法是指編制現金流量中現金流入量、流出量分別以總額列示,收支互不相抵。淨額法是指現金流量中按項目以收支相抵後的淨額列示。

淨額列示:

-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週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入與賣出等。

操作目標:總額法有利於反映現金流業務的全貌,淨額法旨在不高估企業可使用的現金流,特別在現金流的預測上更為謹慎。

B.差額納稅

稅法規定:差額徵稅是“營改增試點”過渡時期的一種產物,關於差額徵稅項目的政策的規定,分散在36號文件及部分國稅總局公告中,關於差額徵稅項目如何開發票?如何納稅申報?

兩種做法

第一種情形是,差額扣除部分政策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差額扣除的工資、保險、福利費、公積金等情況 ,對於這種情形我們在發票開具上有兩種選擇,如果購方要專票,那麼開具兩張發票(差額後的部分開具專票,差額扣除部分開具普票),如果購方不要專票,則開具一張全額普票。然後對應差額扣除部分金額,分別對應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三相關行次和附表一第12-14列填報就可以實現差額徵稅了。

例如:一個勞務派遣企業收到用工企業100萬元款項,其中80萬元用於支付派遣用工工資、保險等,用工企業要求開具專用發票,則勞務派遣企業應開具兩張發票,一張20萬元的專用發票,一張80萬元的普通發票(按適用稅率開具)。

第二種情形是,差額納稅的部分沒有政策規定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建安企業差額扣除的分包款,物業公司差額扣除的代收自來水消費等情況。那麼,發票開具方式就是一種:一票結算,或者一張專用發票,或者一張普通發票。

例如:一個建安企業收到甲方不含稅100萬工程款,分包出去80萬(也是不含稅價),該企業選擇簡易徵收,該企業應繳的增值稅是(100-80)*3%=0.6萬元,若甲方要求建安企業出具專用發票,該企業應給甲方按100萬不含稅價全額給甲方開具專用發票,分包的80萬通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及附表一實現稅額上的扣減。

可選擇差額徵稅的特定應稅服務: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

3、旅遊服務;

4、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

5、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6、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

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允許扣除的資金項目;

9、勞務派遣服務;

10、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11、安全保護服務;

12、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3、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14、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15、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16、簽證代理服務;

17、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

18、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為境外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項目。

C.收入的交易判斷

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

-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的淨額,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案例:某汽車集團商貿公司,負責集團採購業務,包括進出口零配件、提供整車的包裝、運輸及其它外包業務。從進出口框架合同上判斷,其承擔的是商品報關手續、國內運輸的及時性和安全性,並未對商品的主要風險負責。2015年,致同會計師事務所曾質疑其收入的總額確認,由於原國內收入準則未有明確,因此,未就其代理收入作淨額調整。

D.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

-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後,再轉讓給客戶;

-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取得商品控制權後,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會計職業判斷:商品和服務是買斷的,不論客戶是否退貨,企業已承擔商品的主要風險;可行使對第三方的索賠、維保、退換;多項業務整合後銷售。

案例:外貿企業中“假自營、真代理”的情形,代理進出口業務,辦理出口退稅,以總額法確認收入,視代理費用為成本出賬。在新收入準則下,將明確以淨額法確認收入,不影響利潤總額,但影響收入和成本、費用的填報。

E.控制權的實質性判斷

-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會計職業判斷: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侷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

案例:類似“京東、天貓、蘇寧易購”等的電商平臺,如何根據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收入確認是總額法還是淨額法?旨在打造電商平臺,以代理業務為主的企業,新收入的確認應以淨額法來做,利潤表的影響同上。

新收入準則對於會計職業判斷的標準,較以前更清晰並具可操作性,不管經濟合同怎麼簽訂,不管納稅義務如何規定,企業商品控制權的獲得與轉移將是企業和中介事務所沒有歧義的同一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