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檢方:防衛過當?能否恢復無罪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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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麼樣才能算正當防衛啊?是不是要被打倒倒地不起,這時候才能用刀反擊啊?

簡述事件:2018年9月18日凌晨2:00左右,一男子砸足療店大門,當時反殺者於先生被驚醒,稱已經不營業了。砸門男子繼續要求開門,並不斷砸門,直至門被砸開,而後便進去毆打於先生,由此二人進行了撕打,於先生在與其撕打過程中捅了一刀。對方倒地不起後,正好按摩店其他人下樓,幾人便對傷者進行包紮,同時撥打120,並將人送到意願。後該男子因腸繫膜動脈斷裂大失血死亡。

這件事情有很明顯的一點,那就是“門被砸開”的,也就是說,對方的侵入意圖很明顯,而按摩師於先生作為一個殘疾人,試問他應當如何做才能做到精準反擊?要知道,在這種情況於先生連跑都跑不了。

而且,對方一進門就毆打於先生,於先生此時能採取的防衛機制也就是隻能與其毆打,並在混亂之中用了按摩店的刀。但各位要注意,僅僅是一刀,那個尋釁滋事之人就已經倒地不起,而於先生此時做的第一事情就是緊急救治。

那我們通常理解的防衛過當是什麼?是一種在防衛機制中出現了過當的程度,而檢察機關卻認為於先生不需要用刀也能制服對方,故此才以防衛過當的內容起訴……這就令人納悶了,試問一個殘疾人,如何能夠赤手空拳制服一個醉酒男子?難道覺得是個殘疾人按摩師都會分筋錯骨手不成?

所以,私認為,於先生用刀的舉措,是其在慌亂之中無意識的選擇,且進行了即使的救治,充其量可以認為該狀況屬於意外,而不是防衛過當。

而且我們還要界定一點,已經關門的按摩店中,於先生住在這個按摩店裡,就意味著這個凌晨兩點的按摩店目前屬於私密空間,而砸門那個人實則是強行侵入,難道我們不考慮其行為動機嗎?

如果換成正常人,你把門鎖上了睡覺,結果有人把門砸開就揍你,你會怎麼看?請問有誰覺得對方只是為了親切友好的和你打個招呼,並且也沒有什麼別的目的,打完就走?而在這個情況下,難道當事人不應該採取積極的防衛手段嗎?至少應當在此時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吧?如果連臥榻之側都保證不了自己的安全,那可真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所以,當對方行為動機不明,並明確有侵害意圖,最終因意外導致對方死亡的情況下,理應支持於先生正當防衛。同時,也希望正當防衛不要演變成“對方傷害多大,我才能防衛多少”的鬧劇,防衛的目的是保護自己,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有何錯?


小言詹詹


看了媒體對此事的介紹,殘疾按摩師於海義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應該恢復無罪反殺。

簡單介紹一下大概經過:

45歲的四級肢體殘疾的於海義在一足療店工作,當晚凌晨2點多,早已休息的於海義被一陣急促的砸門聲吵醒,他摸黑走到門前發現一壯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門。他告知對方已關門,對方非但沒停止砸門,反而大聲辱罵:“開門,不開整死你”。門已被拉開一條縫,他看到男子拿著一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驚恐之餘他隨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鐘,男子破門而入追打於海義。二人撕打過程中於海義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馬上拿白布為其包紮並撥打120將男子送醫後離開。男子不治身亡。

於海義聽到這個消息到父親墳前欲自殺,打電話給兒子留遺言,兒子費勁勸說,他最終去自首。他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事發後,於海義所在村村民聯名為他寫了證明書,並簽字按了手印。

下面簡單分析於海義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男子深夜暴力砸門,對於海義心理上造成了恐懼;男子大聲稱:“開門,不開整死你”,對於海義心理上構成了威脅;且男子在砸門時手裡拿著疑似磚頭的東西,給於海義身體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

2、男子破門而入後,追著於海義打,直接威脅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時,男子手裡使人依然拿著那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雖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這樣兇器的可能。

3、於海義在心理、身體的多重威脅和壓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這種情形下讓其保持理智的判斷,做出理智的不超過限度的防衛行為,可操作性為零。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種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個身材壯實的中年男子,而於海義是一個有肢體四級傷殘的中年男子。儘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於海義在他面前仍然是屬於弱勢的一方。

5、檢方認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兇器,尚未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而於海義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對方實施侵害行為的限度,並結合死亡的結果,認為於海義防衛過當。

一個人是否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並不在於其是否持有兇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並不是說於海義持有刀,對方就也必須持有刀等兇器時,雙方才可以公平搏鬥、於海義的行為才可以算是正當防衛。

綜合以上諸多因素,於海義有足夠的理由實施正當防衛。儘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於海義的刺人行為只是為了自保,並不具有傷害的故意性,屬於合理的正當防衛,算是無罪反殺。人的某一個行為,並不能僅憑單一的因素來確定,往往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才產生最後的行為結果。

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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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美國的法律保護守法的納稅人,非法侵入民宅的可以擊斃,並且不負如何責任,當年我們也是提倡與犯罪分子做堅決的鬥爭,現在很多事都讓人很無語。就這麼個簡單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在爭論不休,就這件事來說,權威部門給個定論,對於入侵者的侵害到了什麼程度反擊才算正當防衛,比方說,1,入侵者先動手,2,帶凶器先動手,受害人到什麼時候還手就算正當防衛,1,感到生命受到威脅,2,親人生命受到威脅,3,被打的奄奄一息的時候,一切都太模糊,還是學學美國吧,只要有人入侵到你的居所,你可以幹掉他而不負任何責任。


開心就好7086188


大致的案件情況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醉酒男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的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雙方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意識到自己捅傷人的於海義,馬上拿來店裡的白布,為男子包紮傷口,並且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男子送往撫順礦務局總醫院,最終男子不治身亡。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這個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件的事發地點具有特殊性,是屬於砸門入室實施的暴力性行為。根據報道,足療店的營業時間是從中午十二點到凌晨兩點,因為營業時間較晚的原因,所以於海義及其他人員也都住在店裡。案發時候,足療店已經關門歇業,人員也早已休息。所以這個時候的足療店,與我們下班所休息的家並不多大差別,而醉酒男子砸開大門行兇,屬於入室行兇行為。一個醉酒的人入室實施暴力性行為,並且被害對象是一個殘疾人,其所面臨的人身危險性將比一般的情況更加嚴重。

這裡有個問題,個人認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如果一個人在自己認為最安全的場所都保護不了自己,那這個住宅的安全性以及個人的安全感將無從談起。對於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麼樣,都應該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葉律師


據本人推測,可能當時該男子與朋友喝酒後較興奮,想去洗腳店輕鬆一下,但洗腳城已關門打烊,他與值守人員口氣都較生硬,酒後亂性,遂有錘門強行進入之舉。但其本意絕非想制人於死地和其它重特大犯罪意圖。至於店內執班人員1可報電話報警,2男子進入後刁可與其解釋,待其酒醒後協商賠償事宜,直接拿刀與男子鬥狠且刺死男子,這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至他人死亡罪。男子有錯,但他罪不至死,他最多隻是酒後尋畔滋事,刑政拘留7天,賠償他人損失即可,你不可直接搏奪他的生命,醉酒男的不法行為只能作為執班人日後量刑時減輕處罰的依據,而不能成為造成醉酒男死亡的合法理由,不知大家是否同感。


小賴哥


首先,我們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定罪原則是什麼?是事實為依據,什麼是這個事實,就是最終犯罪行為終止後的結果,這就給犯罪嫌疑人留了反正義的空間,位什麼這麼講?看看多起庭審直播,正當防衛人問檢查官,當時我該怎麼做,請你告訴我,生命在被受到可能嚴重傷害時,我該怎麼辦,是讓壞人扎我兩刀再反擊,還是一開始就反擊……庭審上沒有一個法官和檢查官能回答,這就證明了一個問題,我們國家定罪原則,對正當防衛的事實錯判識別,不要對犯罪分子(什麼罪不至死)給予任何寬鬆,因為當時當日,誰都不幹說犯罪過程會向什麼方向發展,而應該以動機,正當防衛就是人最後求生存權的掙扎,難道這都有錯?


什麼時候都不晚426


個人意見:正當防衛。至於能否恢復無罪反殺,不敢確定!

談談理由:根據報道的起訴書可見,認為防衛過當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呂某沒使用兇器;二是呂某的行為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於海義使用了兇器;四是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筆者對上述第一、三點不持異議,但是,對於第二、四點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

於海義是殘疾人,身體行動不便,其面對行兇時的反擊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無援,只能自救。但呂某是正常人,且是個醉漢,從其酒後滋事的行為來看,用我們經常叫醉漢的稱呼來說,他就是個“酒瘋子”。這種人在思想上不經頭腦,易衝動;在行為上下手無輕重。一旦發起瘋來,極其容易引發傷害後果。而且,從案情可以看得出,呂某已經在動手毆打於海義了,他的行為隨時可能造成於海義身體受傷。筆者曾辦過一個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機將另一摩的司機發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機,從而導致該摩的司機身體倒下,頭部著地,頭顱破裂死亡。可見,有時一個輕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後果,何況呂某是在實施毆打!因此,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人身安全。嚴不嚴重,不能以出現了嚴重後果來做事後諸葛亮!也不能要求於海義在當時情況下還要去判斷是否嚴重危機他的人身安全,這是強人所難!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自己。


其次,難以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結論。

從力量對比來看,作為殘疾人的於海義很難打得過作為正常人的呂某。對於沒有發生的事,我們不能主觀臆斷。至少在這個案中,我們很難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斷。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推定於海義不用兇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於海義在明知打不過呂某的情況下,難道還不允許他拿刀實施反抗?

綜上,筆者認為應認定於海義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筆者以上論斷系基於網上現有報道案情作出。該案有現場監控錄像的,司法機關沒有公佈。或許真實的事情經過並非像目前報道的那樣。任何一個細節問題都可能左右案件處理結果。希望大家對法律保持多一些敬畏,理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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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看到大家這麼關心這個問題,寫了一篇關於倡議重視住宅權的文章。歡迎閱讀!


刑事一點通


辦案檢察官是否學過法律?是哪個老師教的?凌晨2點闖入別人的屋裡且施暴對像是個殘疾人,這還說施暴者未危及殘疾人生命?意思是說1.行動不便的人在遭受行動健全的人侵害時必須行動自如的與健全人對打比賽肢體功夫,不得借用身邊可以利用的任何器皿自衛?2.禿手不能致人於死地?在遭受別人侵害時必須讓對方說清楚採用哪種方法打我?會不會傷到我生命?然後商量出一種即滿足打人者打人的要求又滿足被打者只受皮肉之苦不危及性命的方法,坐下來籤個合同,然後開打?


堆土成金10


對於此案,筆者的意見是按摩師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事發生在遼寧撫順。45歲的於海順在2014年出了一場車禍,屬於四級傷殘,不能長時間站立,於是學習了不需要久站的按摩作為謀生技能。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此時足療店早已關門歇業,一醉酒中年男子敲門,在於海順表示已經關門的情況下,仍然語帶威脅“開門,不開整死你”,並砸門強行入內。

半夜三更,遇到這樣一個醉酒不講理的男子,不要說肢體殘疾的於海順,就是一般的正常人,肯定也是心懷恐懼,深怕自己受到醉酒男子的暴力傷害。所以,根據正常人的反應,於海順隨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進行防身。醉酒男子進來後,即追打於海順,雙方廝打在一塊,混亂之中,於海順一刀捅在了對方肚子上。

意識到自己傷人之後,於海順隨即上前幫助包紮傷口,隨後還陪伴著去了醫院進行救治,但醉酒男子終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醉酒的男子沒有攜帶凶器,對於海順的生命安全構不成威脅,於海順拿刀進行防衛,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過去語文課本里我們都學過這麼一篇文章,那就是節選自《水滸傳》裡的《魯提轄拳打鎮關西》,文章裡明白無誤地說了,鎮關西是被魯提轄三拳打死的。雖然這是小說裡的事情,但是也並非虛言,還是有現實的影子在裡面的。所以誰要說只有兇器才能傷人,這個話我是存疑不信的!

一個殘疾人,能打得過一個醉酒的男子嗎,在被追打時,靠什麼去制服他?慌亂之中,誰又能確保下手的精準性?於海順並無害人之心,其出刀也是被逼無奈之下的自保之舉,如果認定其防衛過當,以後還讓受到傷害的弱者如何去保護自己呢?


打虎拍蠅


看了很多網友的陳述,我認為這是完全的正當防衛,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因為:

1行兇者砸門而入,已是嚴重的侵害,是犯罪,對被害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威脅,被害人只能盡一切力量反抗,在反抗過程中將侵害人致死也是正當防衛。我在美國看兒子時,兒子告試我一定不要隨便進入別人家或者花園,否則被人一槍打死也是活該,即私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除非是警察持證方可強行進入。

2. 如果受害者將不法侵害人已經打或殺到不能動彈,再也沒有侵害之力,這時受害者再去補刀,或許可算防衛過當,本案顯然不是。

3. 現在很多奇葩法官把死者當弱者,或者沒死,但受傷重者都當做保護對象,把法、理都“和諧"掉了,是對法律的踐踏,對公平正義的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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