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檢方:防衛過當?能否恢復無罪反殺?

huike765


看了新聞報道,個人認為殘疾按摩師於海義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責任。

首先,事件發生在凌晨兩點左右,男子呂某酒後硬闖按摩店,甚至門把手都被其弄得變了形,從側面可以看出其來勢兇猛。於海義勸阻未果,呂某開始動手打人。

站在於海義的角度看,後半夜突然闖入一個陌生的成年男子,而且對其實施了暴力,那麼他有理由相信對方有更大的惡意,甚至直接威脅到了他的生命安全。於海義是殘疾人,而他之所以殘疾的原因是曾遭遇過車禍,面對突如其來的刺激,他有權利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其次,闖入者呂某有沒有兇器不能作為衡量威脅的標準。赤手空拳照樣可以對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脅,不應該苛責於海義拿刀反擊的行為。客觀來講,呂某是一個正常人,於海義是一個殘疾人,相對來講於海義肯定屬於弱勢的一方,如果此刻仍要求於海義赤手空拳對抗呂某顯然是不符合情理的。而且,媒體採訪於海義的家人時曾稱,於海義只刺出一刀,在發現對方受傷後馬上停止,且隨後配合同事撥打了120並墊付了搶救費。可見,於海義並沒有故意傷人的意圖。

再次,於海義面對突如其來威脅到自身安全的情況,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因此對施害者造成傷害或致其死亡的,也無需承擔責任。此前的於海明案和最近的趙宇案都已經做出了表率,正當防衛無罪。換位思考一下,殘疾人於海義的行為也屬於正當防衛,且不算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界限的確很難把控,這也是一直被大家所詬病的地方。個人認為,不應該苛責那些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對侵害者實施反擊的人,要知道,法律的初衷是懲惡揚善。

綜上所述,於海義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擔責。


夜雨如書


看了媒體對此事的介紹,殘疾按摩師於海義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應該恢復無罪反殺。

簡單介紹一下大概經過:

45歲的四級肢體殘疾的於海義在一足療店工作,當晚凌晨2點多,早已休息的於海義被一陣急促的砸門聲吵醒,他摸黑走到門前發現一壯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門。他告知對方已關門,對方非但沒停止砸門,反而大聲辱罵:“開門,不開整死你”。門已被拉開一條縫,他看到男子拿著一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驚恐之餘他隨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鐘,男子破門而入追打於海義。二人撕打過程中於海義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馬上拿白布為其包紮並撥打120將男子送醫後離開。男子不治身亡。

於海義聽到這個消息到父親墳前欲自殺,打電話給兒子留遺言,兒子費勁勸說,他最終去自首。他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事發後,於海義所在村村民聯名為他寫了證明書,並簽字按了手印。

下面簡單分析於海義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男子深夜暴力砸門,對於海義心理上造成了恐懼;男子大聲稱:“開門,不開整死你”,對於海義心理上構成了威脅;且男子在砸門時手裡拿著疑似磚頭的東西,給於海義身體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

2、男子破門而入後,追著於海義打,直接威脅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時,男子手裡使人依然拿著那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雖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這樣兇器的可能。

3、於海義在心理、身體的多重威脅和壓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這種情形下讓其保持理智的判斷,做出理智的不超過限度的防衛行為,可操作性為零。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種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個身材壯實的中年男子,而於海義是一個有肢體四級傷殘的中年男子。儘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於海義在他面前仍然是屬於弱勢的一方。

5、檢方認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兇器,尚未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而於海義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對方實施侵害行為的限度,並結合死亡的結果,認為於海義防衛過當。

一個人是否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並不在於其是否持有兇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並不是說於海義持有刀,對方就也必須持有刀等兇器時,雙方才可以公平搏鬥、於海義的行為才可以算是正當防衛。

綜合以上諸多因素,於海義有足夠的理由實施正當防衛。儘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於海義的刺人行為只是為了自保,並不具有傷害的故意性,屬於合理的正當防衛,算是無罪反殺。人的某一個行為,並不能僅憑單一的因素來確定,往往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才產生最後的行為結果。

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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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大致的案件情況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醉酒男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的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雙方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意識到自己捅傷人的於海義,馬上拿來店裡的白布,為男子包紮傷口,並且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男子送往撫順礦務局總醫院,最終男子不治身亡。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這個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件的事發地點具有特殊性,是屬於砸門入室實施的暴力性行為。根據報道,足療店的營業時間是從中午十二點到凌晨兩點,因為營業時間較晚的原因,所以於海義及其他人員也都住在店裡。案發時候,足療店已經關門歇業,人員也早已休息。所以這個時候的足療店,與我們下班所休息的家並不多大差別,而醉酒男子砸開大門行兇,屬於入室行兇行為。一個醉酒的人入室實施暴力性行為,並且被害對象是一個殘疾人,其所面臨的人身危險性將比一般的情況更加嚴重。

這裡有個問題,個人認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如果一個人在自己認為最安全的場所都保護不了自己,那這個住宅的安全性以及個人的安全感將無從談起。對於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麼樣,都應該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葉律師


美國的法律保護守法的納稅人,非法侵入民宅的可以擊斃,並且不負如何責任,當年我們也是提倡與犯罪分子做堅決的鬥爭,現在很多事都讓人很無語。就這麼個簡單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在爭論不休,就這件事來說,權威部門給個定論,對於入侵者的侵害到了什麼程度反擊才算正當防衛,比方說,1,入侵者先動手,2,帶凶器先動手,受害人到什麼時候還手就算正當防衛,1,感到生命受到威脅,2,親人生命受到威脅,3,被打的奄奄一息的時候,一切都太模糊,還是學學美國吧,只要有人入侵到你的居所,你可以幹掉他而不負任何責任。


開心就好7086188


首先,我們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定罪原則是什麼?是事實為依據,什麼是這個事實,就是最終犯罪行為終止後的結果,這就給犯罪嫌疑人留了反正義的空間,位什麼這麼講?看看多起庭審直播,正當防衛人問檢查官,當時我該怎麼做,請你告訴我,生命在被受到可能嚴重傷害時,我該怎麼辦,是讓壞人扎我兩刀再反擊,還是一開始就反擊……庭審上沒有一個法官和檢查官能回答,這就證明了一個問題,我們國家定罪原則,對正當防衛的事實錯判識別,不要對犯罪分子(什麼罪不至死)給予任何寬鬆,因為當時當日,誰都不幹說犯罪過程會向什麼方向發展,而應該以動機,正當防衛就是人最後求生存權的掙扎,難道這都有錯?


什麼時候都不晚426


中國一日不實行堡壘法,就永遠也不會有“正當防衛”!只要你“防衛”,就永遠是“過當”的。因為在一個人實施“犯罪行為”時,他會考慮與思考他們的“行為程度”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從一開始就已經是“犯罪行為”了,他不會一邊“犯罪”,一邊考慮自己當時的量刑到底是“三年”還是“五年”吧?那簡直太可笑了!

同時,在人實行“自衛行為”時,也沒有心理上和時間上的準備去讓他們控制自己的“行為程度”到底有沒有越過“過當”的邊界!他們只會在第一時間裡判斷自己應不應該去實施“防衛行為”,只要這點判斷準確了,我想我們的法律就沒有理由去批判他們的“行為程度”。因為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無法控制的一種因素。何況,如果加上“堡壘法”就為這需要判斷的因素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界線因素”。因此,只有“堡壘法”的實施,才能為我們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FelixGAO


個人意見:正當防衛。至於能否恢復無罪反殺,不敢確定!

談談理由:根據報道的起訴書可見,認為防衛過當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呂某沒使用兇器;二是呂某的行為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於海義使用了兇器;四是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筆者對上述第一、三點不持異議,但是,對於第二、四點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

於海義是殘疾人,身體行動不便,其面對行兇時的反擊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無援,只能自救。但呂某是正常人,且是個醉漢,從其酒後滋事的行為來看,用我們經常叫醉漢的稱呼來說,他就是個“酒瘋子”。這種人在思想上不經頭腦,易衝動;在行為上下手無輕重。一旦發起瘋來,極其容易引發傷害後果。而且,從案情可以看得出,呂某已經在動手毆打於海義了,他的行為隨時可能造成於海義身體受傷。筆者曾辦過一個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機將另一摩的司機發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機,從而導致該摩的司機身體倒下,頭部著地,頭顱破裂死亡。可見,有時一個輕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後果,何況呂某是在實施毆打!因此,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人身安全。嚴不嚴重,不能以出現了嚴重後果來做事後諸葛亮!也不能要求於海義在當時情況下還要去判斷是否嚴重危機他的人身安全,這是強人所難!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自己。

其次,難以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結論。

從力量對比來看,作為殘疾人的於海義很難打得過作為正常人的呂某。對於沒有發生的事,我們不能主觀臆斷。至少在這個案中,我們很難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斷。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推定於海義不用兇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於海義在明知打不過呂某的情況下,難道還不允許他拿刀實施反抗?

綜上,筆者認為應認定於海義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筆者以上論斷系基於網上現有報道案情作出。該案有現場監控錄像的,司法機關沒有公佈。或許真實的事情經過並非像目前報道的那樣。任何一個細節問題都可能左右案件處理結果。希望大家對法律保持多一些敬畏,理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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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看到大家這麼關心這個問題,寫了一篇關於倡議重視住宅權的文章。歡迎閱讀!


釋法說理


辦案檢察官是否學過法律?是哪個老師教的?凌晨2點闖入別人的屋裡且施暴對像是個殘疾人,這還說施暴者未危及殘疾人生命?意思是說1.行動不便的人在遭受行動健全的人侵害時必須行動自如的與健全人對打比賽肢體功夫,不得借用身邊可以利用的任何器皿自衛?2.禿手不能致人於死地?在遭受別人侵害時必須讓對方說清楚採用哪種方法打我?會不會傷到我生命?然後商量出一種即滿足打人者打人的要求又滿足被打者只受皮肉之苦不危及性命的方法,坐下來籤個合同,然後開打?


堆土成金10


法律給的這樣一個處理結果,真的讓人無語的無可無不可!對待半夜破門入室行兇者,難到讓室主去跟兇犯講道理嗎?還是把入室行兇者當座上客來對待!我們暫且不論無力反抗的室主,對這種異乎尋常的入室侵略行為,大多血氣方剛的人都無法容忍,跟之反抗與之搏鬥是屬必然。誰傷誰,誰殺誰在所難免,假如兇犯傷了室主,那麼不管行兇者下場如何,室主自認倒黴。反之如果室主反傷了入室行兇者,除行兇者自認倒黴外,再加二字“活該”也叫不作不死。法律對待這種極端行為,應該為正義者撐腰,不該為入室行兇者的行為咬文嚼字,用菱漠兩可模糊不清的手法來替入侵者開脫。否則法律還有什麼扶正去邪打擊犯罪而言,把法律真正用到合法守權人的權益之上才是根本!


歲月靜好7684209691403


人在反抗時,精神是高度亢奮的,因為不是大俠,所以也難做到點到為止,但到了法律層面,非要讓你做到有理有據,點到為止,對群眾的素質要求過高,反而忘記了,賊人非請而來,有錯在前,而來的目地又非常惡意,這才是真正的前提,我以為,家是個人完全領地,個人的生命權是人最底線的權力,非允入室,絕地反抗,這種行為均應無罪,反而要重判那些不良之人,這樣做惡的成本代價讓企圖犯罪的人無法預知,無法承受。反而會減少案件的發生,一家之言,不喜者繞行,或團成一團,自由的轉向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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